昆明市民取20万银行说给了50万法院判归还不当得利,你觉得这样合理吗?

银行柜台明摆着钱款当面点清离台概不负责的牌子。但是在银行看来。这个牌子仅仅是针对顾客而不是银行。

银行给钱少了。或者存钱的时候登记少了。顾客当时没有发现。顾客离开柜台。少了就只能呢自认倒霉 因为有钱款当面点清离台概不负责。

但是对于银行来说 钱给多了。那个牌子的警告就不起作用了。顾客多拿的就是非法所得。

银行的警告明显的具有排他性。这是一种格式条款。对于顾客而言存在明显不公平。

从法律上看。顾客因为银行职员的疏忽 多给了钱财 确实是一种不当所得。不应该据为己有。但是这不是顾客故意据为己有。而是由于银行工作不到位所致。现在科技那么发达。钱经过手工点钞机反复清点。还出现错误。错在银行。何况又有钱财当面点清。离台概不负责的银行声明。顾客不归还理上不亏欠银行。银行即使多支付了钱财 理应有一个诚恳的态度。拿出自己的诚意。向顾客给予适当的补偿。不能动不动就发起民事诉讼。向顾客主张不当所得。追回自己的失误钱财。这是难以平息顾客愤怒之情的。也是难以平息全国民众的愤怒之情的

既然银行承认有失误的存在。那么就应该撤掉那块牌子。只要发现有错误 不管是银行给顾客少了还是多了。就应该按照监控视频进行纠正 这才能服众

相信很多人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时都有一个印象,在柜台上摆着一个提示牌“请当面点清 离柜概不负责”。而这位昆明市民在办理业务时,取20万元却因为银行员工的大意疏忽,变成了50万元,事后银行将这位市民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这位市民将多的30万元的不当得利归还给银行,很多网友因此而炸开了锅,认为银行有双重标准的情况,那么法院这样判决是否合理呢?

其实像昆明这位市民这样的情况全国出现过很多例子。首先,我们要先搞懂什么叫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事后失去了合法依据而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行为。虽然是由于银行柜员的操作疏忽而造成的事件,但不论是处于法律还是出于诚信的价值观来说,这位市民都应该及时的归还银行这笔款项,如果不归还,就将面临着被法院状告。

可能很多人都无法理解,银行不是都说离柜概不负责吗,凭什么柜员的失误要让我来负责?而且一开始银行放置这个提示牌,本意是希望大家在存取款时能够清点清楚,以免造成遗失等情况,但后面被大众过度解读了,而现在已经很少有银行会放置这个提示牌。这不仅是在提醒我们,社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需要一些关于诚信的正能量,在我国的核心主义价值观中,也有提到“诚信”,这说明,当代社会需要诚信这种正能量,因为诚信的人必定是拥有责任感的人,为什么现在法院严打“老赖”,就是因为老赖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法律,更是没有诚信的体现,做一个诚信的人,不仅能体现个人素质,更能展现社会文明进步。

国家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条法律规定适用于任何人,不论你是弱势一方或是强势一方,都必须在这个范围内活动。昆明市民取20万,银行说给了50万,银行诉讼要求市民返还多给的钱,后来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证明法院已查清楚了银行多给钱的事实,因而能依法作出返还财物的判决。法院判决后,之所以引起争论,其原因是银行有“请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承诺,此承诺属于合同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我已离开柜台,就是按照你的承诺办的,你多付给我的钱,是你承诺在先,是你自愿放弃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我没有退还多付款的义务。‘’概不负责‘’的承诺,在实践中往往靠不住,比如在一份施工合同中,曾有人约定,发生不安全事故由个人负担;两人打赌喝酒,一方死亡,对方不负任何责任等,许多承诺最后变成了一纸空文,其共同特点是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凡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银行“离柜自担责任”的承诺,你不要当真,它仅仅只起个警示而已,假如你取50万,银行只给你20万,离柜发现后,法院照样会按法律规定办,绝对不会依照银行的‘’警示牌‘’判决。

乍看这个题目吓了一大跳,银行竟然多给人家取了30万元,这得是多么大个的马大哈才能办出这事啊,可惜这种好事竟然没落在我头上,冤啊,活了这么大岁数,也经常到银行取钱,可从来也没人多给过我,一分都没有,上哪儿说理去?

话说,要是银行真给我多取这么多钱,按照他们声称的“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条规矩,我也会理直气壮地大喊:

不还!

忍不住好奇,特意查找了一下这个新闻,竟然是真的,但不是发生在现在,而是2013年。

从贵州到昆明打拼的李先生于2013年5月7日早上到银行取钱20万元,办完事后就到另一家银行把这笔钱打给了客户,谁知下午银行副行长打来电话,说上午实际付给他的是50万元,请他退还。李先生表示自己一脸懵逼,找出当时的取款客户回单,明明就是20万元啊,但银行第二天向其出示了一段视频,录像上显示,确实是付给了李先生50万元,李先生不认可,两个月后,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银行提供的证据属实,判决李先生归还不当得利30万元连同这段时间的利息,李先生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事情大概就是这么个事情,其实这则新闻最早时出现在2014年2月云南网上,但最终李先生上诉后终审法院怎么判的并无下文,可以说是有头无尾,最近一些媒体又把这则旧闻翻出来,也没说明最终结果是什么,有赚眼球的嫌疑。

还是就事说事,银行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多给了李先生30万元,而且证据已被法院认可和采纳,可李先生手中的银行付款凭据上却是20万元,但法院并没有认可和采信,这实际上就是说明在证据效力这个问题上,合法取得的原始视频证据的效力要大于书面证据。

好吧,我们现在认可银行的证据,那么李先生到底该不该还这笔钱呢?这又牵涉到了民法里有关“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的解释,不当得利是指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不当得利,数额较大的,拒不退还的,涉嫌侵占罪。具体到这个案例,李先生多出的30万元钱是银行失误给的,而不是通过正常渠道自己挣来的,银行固然有错在先,但不能因此否认李先生不当得利的性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判决李先生归还这笔钱是正确的,即使李先生提出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也几乎为零。

以上是从法理上来说这个问题,从情理上来说,我其实认为李先生拒不归还也没有什么可指责的,毕竟,银行说多给了,人家李先生手里有没多给的证据,还有就是银行自制的“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你不能双重标准啊是吧,少给了你就用这条堵客户的嘴,多给了你就无视这一条,太霸道了!

不过,情理归情理,到最后还是靠法律说了算,如前所述,银行既然有足够权威的证据证明多给了你钱,那你就是不当得利,啥都别说了,还回去吧,反之,如果银行少给了你钱,你也可以要求银行提供视频监控资料,且按照法律规定,银行不得拒绝。只是,大家都懂得,要银行主动认错可能不太容易,提供的视频监控资料完整不完整也不好说,所以,还是不要马虎,自己多留点心当面点清才是王道。

看到有人把李先生不承认且不归还多出的这30万元钱上升到道德层面,感觉这帽子扣得有点大了,真没感觉李先生这么做与素质有什么关系,换做我兴许也会这么坚持,只是理性终究要战胜感性,真要是银行多给了,这钱说到底得还!

不要义愤填膺地感情用事,既然法院已经判决,那就要遵守,不服可以上诉,拖着不还到最后还是害的自己,法院会强制执行。

2021-12-10

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