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道路施工未设置警示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施工人员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昨天晚上我正常行驶回家,经过一段车辆稀少的道路时,遇到了有施工人员在道路中央施工作业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施工人员受伤。现场并未设置警示标识,施工人员也没有穿着反光背心。

现在伤者腰椎骨折,正在进行手术有瘫痪风险。

我想求助各位,保险理赔能否解决,30w的第三者责任险够不够赔付?

还有最重要的是最后责任该如何划分,施工方有没有责任?

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应该聚焦在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我们先来看看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题目的陈述,现场并未设置警示标识,施工人员也没有穿反光衣,这是导致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施工方就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虽说驾驶员说是正常驾驶,但从未注意观察,谨慎驾驶的角度车主还是有一定的责任。

除施工方和车主外,是否还有其他责任人,我们来看看:

一、道路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有管护瑕疵的责任,如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应该负起赔偿责任,这里的道路所有人可以是公路管理局;

二、乡镇政府:如果是乡镇公路,乡镇政府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巡查清理占用道路的杂物,也需要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分析下来,我们发现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该不是车主,如果车主已经配置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险赔付应该也差不离了。

个人认为机动车方至少应负主要责任,原因如下:

注:仅供参考,具体以办理此案的部门认定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是明确赔偿主体,并且赔偿的是因此而造成对方的人员、财产损失。而赔偿和事故责任又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因此,第一百零五条不能做为本起事故定责任的依据条款。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一项危险性比较高的交通活动。其驾驶人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外,还负有观察前方,发现险情并采取措施的法定义务。从细节上看,车辆稀少有可能意味着车速不慢。未提到恶劣天气,可能当时的能见度也正常。那么人员在夜间施工必然有辅助光源,如路灯、手电等照明,这是很有可能被提前发现的,而且车辆靠右行驶,施工位置在道路中间,从空间上说也是有可能避让开的,当然,这个要根据道路和现场情况来确定。

三、从过错程度来看,个人认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过错,明显要小于你未有效观察前方情况、采取措施不力甚至有可能超速行驶的过错,因此,施工方负次要责任是有可能的。

赔偿金额够不够,要看具体情况。比如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是否达到伤残、户口性质、年龄、工作收入等情况,超过交强险范围还要看事故责任。按你的保险情况,最高只能赔对方42万2千元,自己的车损未扣除。

欢迎关注并提出不同意见,互相探讨交流。

2021-12-23

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