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出院2个月后,医院有权利应患方要求,为其出具修改后的病历复印件证明吗?

因邻里纠纷,两家打架,对方住院83天,住院期间其赶集偶遇我方,遂动手打人,致我方人员轻伤二级。打人者也因这次打架自己韧带断裂,半月板断裂。对方害怕负刑责,住院83天后,去精神病医院住院,后在别的医院做了腿伤手术后,初始医院为其出具病历复印件证明,证明中说其腿伤在第一次打架时就存在。对方依据这个鉴定为轻伤二级。要求我们负刑责和赔偿。医院这样修改合法吗?要承当什么样的责任?

你好,这个问题呀,要看角度的不同。

从病人的角度,觉得医院和大夫就是个孙子,让你干什么你就得干什么。

在医院领导的角度,觉着,你们就是员工,让你干什么你就得干什么。。。

站在大夫的角度,我是有责任,救死扶伤,但是,我更应该只对我心,问心无愧。。。想逼我做对不起良心的事情。。。不能够!!爷不伺候!!!爱咋滴咋滴!!!!

还好,我和我老师,都是这么尿性!!!

这个是违法的,所有病历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医生护士在书写病历时是要求运用医学术语,简单明了。如果随意更改病历就以为着是医疗事故,没有那个医生会傻到这个份上,为了你的一己之私把自己往牢里送。

谢谢特邀。我不是医护人员,但我复印过病历。据我所知,病历一旦完毕,就归档到病历库。需要复印病历,需要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才可办理复印病历程序。如此严密,怎么能够修改病历。即使在上缴病历库之前,大夫也没有权利修改病历(不合理的病历内容)。如果是病情需要或书写错笔,需要盖章或书写大夫自己的名字,这是程序,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病人出院2个月,提出的要求就属于无理要求,甚至显着有点法盲,这不太好,还是打消此念头吧!忠告,不合理的要求会被人无视的。

出院之前病历是可以修改的,但是修改内容得有依据,而且原内容不能涂掉,只能划两道横线,能看清楚原内容。修改者要签名,签注修改日期具体到时分。

病历归档后,是不可能修改的。

如果医院真的修改了病历,那么医院的做法不但违法,也许那个医生还要负刑事责任。但我想问一下,你说医院更改病历有证据吗?你说病历是在病人出院两个月后修改的?这可能吗?病人出院后病历就要封档保存,没有很特殊的情况是不能随便拿的,就是要查阅手续也是非常严谨、繁琐,哪个医生敢这么大胆,有这么大的能耐?居然还敢修改?说实话,我不相信会有哪家医院,哪个医生敢这么做。

首先,把权利和义务这两个词搞清楚,其次是“修改后的”病历,我是在三甲医院住过院,出院几天后就收到医院发来的信息,提示可以复印病历了,而且医院也会及时封存病历,也会专门对医生病历审核

谢谢邀请!

出具病历证明可以,这是医院经常需要做的事,因为很多病人出院之后牵涉到医保报销或者其他商业健康保险的报销问题,是需要医院出具病历证明的!一般是医院的医务科办理这些事情。

对于问题里面提到的医生应患者的要求出具修改后的病历证明,这要看是什么修改,如果是病历里面有的病史,检查,诊断,用药,出院小结等写错了,或者出现错别字,语句不通顺,张冠李戴等问题,是要需要医生更改之后,病人再到医务科哪里重新打印病历证明的!

但是如果病历本身没有任何错误,只是因为患者为了其他方面的利益诉求,比如说在病历里面写一些患者其实并没用用过的药,做过的检查,甚至有的患者想让医生把他的病情写的严重一些或者写的清一些,这些都是不允许的,医生应该实事求是,只要当初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没有什么错误,在病历里面也如实反应了病人的诊疗过程,就可以不理会患者的无理要求,不能为其出具修改后的病历证明的!

无论医生还是患者都应该实事求是,不应该为了一些个人的利益而做出违背原则、违背良心、违背规则、甚至违背法律的事,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医生患者都按原则办事,医患关系会缓和不少!甚至会越来越好!

2022-01-02

202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