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身陷传销组织被禁20天,勒死监工后报警,他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有哪些法律依据?

9月5日消息,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当他知道被骗后,一直想离开,但传销组织派“监工”白天黑夜看守,张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天。2018年春节前夕,张某上厕所时,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一起走进卫生间,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近日,楚雄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传销坑人害人危害社会家庭是明令禁止的危害成度不亚如毒品。其一些人就是想成为有钱人的心理才上当受骗,只有发展下线才会挣到钱,骗老乡骗亲友走火入魔想捞金。限制人身自由雇打手和监狱差不多!说小伙儿误入传销失去人身自由被囚禁二十余天渴望自由误杀监管维护自由权力是一种自救正当防卫,下手轻了后果不堪想象只有一博!小伙儿的行为给警方破案提供了很大帮助解救了很多难民,有立功表现功大于过,应该对小伙儿从轻处理。

主要是为了反驳某律师在《新京报》上发文,所以在这里班门弄斧一下。

该律师其实算“很公道”的,他也认为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但是他也说了应该是“防卫过当”,“就算正当防卫不成立,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更为合适,该罪的最高刑只有7年。”

而本人不是这么看的,我们只要问明白一个问题:

张某如果不在厕所里面,从自己的羽绒服的帽子抽出带子,缠绕监工的颈部,而且还用衣物将其嘴巴堵住都话,他能逃出生天吗?

答案是明显的,根本不可能。而且在他勒昏这个监工以后,还知道掏其手机,主动报警。这个最起码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只要监工能动作,或许能呼喊,那么张某的下场就无法预估了。

第二,张某掏出监工的手机报警,说明只有报警以后,他才感觉到了安全。

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证明,张某最少要做到三件事情,才能摆脱被绑架勒索的处境:

与监工独处、让监工失去动作与呼叫、报警。在这个案件中,只不过是张某恰恰做到了而已,只要一着不慎,就死无葬身之地。

老龚说势,不违心说假话:

很多传销组织就是靠非法拘禁、绑架勒索起家的,造成了很多人间悲剧,像张某这种情况,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一点人身自由也没有。如果不加以严厉打击,后果可怕。

如果一个在常人理解的非法拘禁、绑架勒索案件中,当事人为了逃出生天,把绑匪诛杀了,难道还是“防卫过当”“过失杀人”吗?这是毫无道理的。

而这个案子只不过是穿着“传销”外衣的绑架勒索案件,为什么到了这里就会有什么“争论”呢?只要有了一丝一毫的“争论”,传销分子就会有恃无恐的继续绑架勒索。

案件性质就是正当防卫,为了社会长治久安也得是正当防卫,让此类悲剧再不发生也需要正当防卫。

从法律角度分析,小伙子需要负一定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但具体事件要具体分析,需要从传销组织的违法、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几方面谈起。

首先,界定传销组织违法行为。依照我国法律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以其真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从1998年4月21日,国家宣布全面禁止传销,下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国公安机关多年来坚持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持续不断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严厉打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传销组织在此案件中,非法拘禁,控制小伙子人身自由,有“监工”也就是看守,进行看管。按照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018年4月份,云南曲靖市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成员姜某、张某、邓某为迫使受害人何某加入其传销组织,将房屋大门上锁,扣押受害人手机,全天看管受害人,包括睡觉、洗澡、上厕所均有专人看守,受害人何某被迫缴纳5600元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张某、邓某属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第三,说到重点地方了。在小伙与“监工”发生冲突后,小伙受到的刑责如何界定、减轻情节和减轻处罚谈起。

第一种情况,双方发生冲突,小伙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在情绪激动,下手没有轻重,将“监工”掐死,只要有确凿的证据,应依法判其正当防卫。理由为“监工”为传销组织成员,对小伙非法拘禁,已触刑法第238条规定,为防止小伙逃出传销组织魔掌,他们各种手段无所不用。小伙反击也是正常的反应。因为已有案例,在2013年,留学归来的大学毕业生孙延宇,在广东东莞被传销人员殴打致死,打死他的传销人员初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所以说,如果不反抗,小伙的下场可能会被“监工”打死。

所以说,即使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小伙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案中的激情杀人或过失杀人。在量刑方面,考虑其没有社会危害性和不是主观故意,会从轻处罚的。此种案例也给我们警醒,法律在衡量罪与非罪的过程中,多多考虑因果关系,没有传销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先,根本不可能有小伙掐死“监工”的后果。

希望有良知的律师挺身而出,帮帮这个小伙。

今天早上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请大家看看专业律师的说法。本案中张某面临的不法侵害,性质上为监工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但该不法侵害不是一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免受非法拘禁、逃出魔窟,对相关控制人进行正当防卫没问题,但法律未赋予防卫人以无限防卫权,依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同昆山案还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昆山案有完整的监控视频,能够清晰地还原事实,而本案发生在厕所,现辩方主张监工狠劲掐住张某脖子死不松手。若该辩解能成立,认定为“行凶”也没有问题,这样就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了,张某就没有刑事责任了。

大概事情是这样的一个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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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当他知道被骗后,一直想离开,但传销组织白天晚上都有人看守;

在长达20多天的限制自由后的某一天,张某上厕所,负责看守的人一同进入,后两人发生争执;

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

至此,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近日,楚雄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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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个观点比较普遍,人们的常识误导人,将矛头指向检方;

他们认为,传销组织是非法组织,限制人身自由;

正常人若想逃出,不会是依靠恳求服软,而是通过计谋或者武力解决;

当然在争执过程中,难免会一时失当,但都是情有可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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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站在情的角度和道德角度去看,确实如此,我们是受害人,我们受欺负受伤害,反击别人还有错了吗?

我们不小心失手伤害了人,就要得到原谅,我们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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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有人说,我们被骗入传销组织,我们被限制自由,我们被打,谁来救我们了,谁来管我们了;

当通过公共权力无法保护我们的时候,我们也需要结合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

如果不反抗,可能就是一辈子;

只是为了逃脱不被受侵害,去争斗,失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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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这里的人人指的就是每一个人;

不管你是有错还是没有错的,都在这个范畴;

法律上不是说你道德层面有理,就可以去伤害别人;

也不是说坏人可以伤害我们,凡事都有法律界限的,谁越过了谁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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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法律上,不会偏袒任何人,而是需要讲究证据;

不是只听人的一面之词,而是要根据证据说事情;

不能够依据情感和道德去决定,凡事都需要有个证据;

再说按照法律程序是应该先调查,至于最终结果如何是会依据证据和法律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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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当然在道德和情理上的受害人受到貌似不公平的待遇时,就容易产生公共舆论;

认为是在袒护坏人,其实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人,而是要讲究证据;

不可能是空口说白话,任何人都不会说自己有错的,除非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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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当然站在于情于理的角度,我们还是应该支持受害人得到保护;

不然很容易助长不正之风的嫌疑,让人觉得坏人受保护,好人却不能反击了;

我们应该是对待恶势力,绝不姑息,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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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才能够起到威慑的作用,也能够让正义长存,善良得到回报和应有的尊重——

2022-01-25

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