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发了一个通知,说不如期签约,就跟原房主签约,合法吗?土地证、房产证在我手中,但名字是原房主。有双方签字的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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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补偿给原房主的。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消灭、转让和变更,需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以及物权效力区分原则,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您和房主签订的买卖合同不会因没有办理过户而无效。但是没有过户,从法律角度讲房屋仍然归房主所有;没有登记同时不发生公示的效果,作为拆迁办对房屋买卖并不知情,及时知情对买卖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再者,2001年购买的房屋到2019年,将近20年的时间没有不去办理过户,是不能过户还是没有主动过户,背后的原因值得反思,
综上,购买二手房屋一定要及时过户,才能将自己的权益有效的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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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动迁办的确可以跟原房主签动迁协议,因为从法律上看,原房主系法律上认可的物权法意义上的主人。而你,仅仅拥有合同法意义上的权利人。
按房证说是给原房主,因为你们有房屋买卖协议,即使没办理过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就算拆迁部门补偿给原房主,你也有权向卖家主张补偿价值,当然经卖家同意拆迁部门也可以直接给你补偿。
我的真实情况,2o01年买的独栋,没有过户,但写好了契约,房产证和土地证都在我手上。2o18年遇上征收,征收办也没通知原房主,我自己拿着房产证、土地证、契约到征收办征收。然后盖章、签字,90天之内征收款到帐!从征收开始到领钱,原房主没出现,好象也没他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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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市场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奇奇怪怪的买房现象,这些现象容易引发一些购房纠纷。
比如有一个朋友买2001年的老房子,和业主写了协议,还没有完成过户。
然后这套老房子现在面临着棚改拆迁,会有一笔巨额的赔款,这下纠结了这个赔款到底会赔给原业主还是赔给买房者呢?
1,拆迁赔款会赔款给原业主。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你购买的这套2001年的房子,只有交易的协议或者说一个买卖的意向。
说到底,还没有找到税费,还没有到房管局过户还没有完成新的房产证业主更换。
那么在房管局的眼里,在系统里面就非常的明确了,这套房子仍然是属于原业主的。
而老房子的拆迁赔款必须赔付到原业主对应的银行账号,也就是持有房产证的人身上。
2,究竟应该怎么办呢?
说实话,如果拆迁的赔偿条件是非常丰厚的,那么园业主一定是不会把这套房子继续卖给你的。
更何况待拆迁的房子是不能进行交易的,在房管局也已经停止了缴纳税费和对应的过户。
这种情况下,要么要求原业主把对应的首付款或者定金退还给你。
因为赔偿高他不可能把房子给你,只能通过协议的对应赔偿条件要求原业主赔付,仅此而已。
……
的确是这么回事,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大家一定不要拖拖拉拉的早一点完成过户,这是最好的。
要不然你缴纳的首付款缴纳了定金,房产证还是原业主的名字,这套房子如果有什么好的消息,跟你也没有任何关系。
更何况只有完成过户交房的房子才是安全的,我们自己也是踏实的房子,确实是自己的了,是自己的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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