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医院检查拍片子没啥大事,但疼痛半月是难免的,可医生只能开3天病假,对方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病假单地误工费,事故是9月21号下午至25号来交警大队处理,期间对方保险公司修理电动车也要个把星期,如果按照3天病假单来赔偿误工费,我岂不是太冤了,我也不知还有什么其它索赔费用?请广大网友们出谋划策,谢谢。
受害人与致害人之间的赔偿关系受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事实为依据,是民事损害赔偿关系。而致害人与他的承保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这两个关系不要混淆。也就是说,他不能以保险赔偿金额来替代他对你的赔偿金额。也就是说,他保没保险,保了多少,保险赔他多少,是他的事,你只管按照交通事故的关系处理就好。
本案中,关于你实际的损失你可收集证据,向致害方索赔,甚至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奉劝一句,应该是合理的,必要的,不要成为众人批判的讹诈事例。即使这样,大众(无论是受害方还是致害方)仍然可以借助法律,官司解决,最终法律会做出公平正确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