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表述,已经参加社保(应包括失业保险)12年,辞职后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次就业后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看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律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请注意十七条中”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综合以上两条规定,你再次就业后,用人单位无论如何不可能为你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所以,你在试用期内失业后,不符合十四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不能领取失业金。
第一,要确定是否是试用期不合格,请单位证明是否有给你二次培训上岗或者调岗,还有是否证明哪些方面不合格!如果没有就要求单位出具辞退证明,只要有这个就直接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办理失业证及失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