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人防工程是国家对居民住宅小区的法定配套工程,其建筑成本已包含于主体工程,地下人防工程产权属于主题工程的购买者所有,也即持有主题工程所有权证的业主所有。产权清楚明晰,法律角度没有争论的余地。因此,人防工程应移交给主体工程业主,收益权属于业主。再者,即是人防工程,还需无条件接受人防办的管理,根据需要服从人防办的安排调度和使用。人防工程产权不属于人防办,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出售出租取得收益及任何形式的占据。
规划的地下车库,在建筑设计中是清除的,也有明晰的建筑预算,有政府机构的审批为依据,产权属于投资者,如果不出卖,投资者持有所有权证,收益和处分权限归投资者;出卖后产权属于购买者,所有权证及权益转移为购买人,这是其基本特征和依据。这里还有一个制约,车库应首先保证主体建筑业主的购买权,不经主体建筑业主认可,不得对外销售车库。不然的话,让本主体建筑业主的车放哪儿去呢?
所述理由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限和原则,就是产权证,这是唯一的法律依据。在一个小区规划区域,能够依法办理产权证的物业,收益权处分权都归持有产权证的业主所有;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域内任何建筑及物业,其产权均属于取得主替建筑产权证的业主所有,其收益和处分权属于业主,任何案外人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强行处分夺取占据及取得收益。
地下车库,并非全部是人防工程。按法律规定,地库按比例划出人防工程范围,余下部份属产权区域。划出部份开发商无偿移交政府,余下部份产权归开发商,允许开发商出售。人防工程部份正常时期允许开发商出租作车位用途,但不得出售。战时开放作避难场所。因此,有产权部份出售时是可正常办理产权证书的。
你说的这个问题在各地的做法不一样,有些地方是禁止出售人防工程的使用权的,比如宁波。有些地方是允许出售人防工程车位的使用权的,比如绍兴诸暨。
从法律层面来说,肯定是不允许的。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据此,居民小区修建的人防工程即使改建成车库,产权也应归国家所有。小区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即小区人防工程产权地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分离。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人防工程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它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还承担抢险救援和防灾救灾的属性,于是在称谓上也存在“人防”向“民防”转换的趋势。
人防工程具有良好的防护性能,然而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要求,才能达到防护目的。
扩展资料
等级划分
按抗力等级划分,可分为1、2、2B、3、4、4B、5、6、6B等9个等级,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
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
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旅馆、影剧院(会堂)等。
和平时代的人防工程可以是任何用途,但是一旦有了战争国家可以无条件征用,不要认为谁买了车位或者租了场地就是谁的,战时状态下保护生命是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