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三个问题,下面分别进行讨论:
首先是我们小区没有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是根据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的要求,于1999年后才有的制度性安排,这以后,才有一部分地区的商品房建立了维修资金。到了2008年后,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部令〔2007〕165号,维修资金才正式进入法律体系,维修资金作为一项强制性制度才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很多商品住宅是没有缴存维修资金的。
对于2008年前,尤其是1999年前的,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建设部财政部〔2007〕165号令也作出了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因为补建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因此,有关补建的问题可以向当地政府咨询,各地并没有统一的规范。
其次是物业又没交接:
这个问题描述得不是很清楚,是物业公司进场时未做承接查验还是撤场时未与新的管理人进行交接?还是物业公司擅自撤场?这些事情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比如在北京,擅自撤场是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通常来说,物业公司交接与否与维修资金关系不大。维修资金通常是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户管理的,业主大会划转前,由属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划转后由业主大会管理。这部分钱与物业公司关系不大。物业公司是否交接与维修资金没有直接关联。
第三是消防给业委会发整改通知:
严格来说,业主委员会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消防发来的通知应该是发给管理人的,没有管理人的,应该是发给业主大会。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函并不是发给业委会的,而是发给业主大会的。因此,业主委员会不过是承担了收发的工作,收到后应当直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当然,如果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真对来函内容提出整改方案,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然后将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整个过程说明复函消防,并抄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本身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来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回到问题:怎么办?
你们小区没有维修资金,因此在补建维修资金之前自然无法启动维修资金项目。而消防设施关系到公共安全,因此属于一种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恢复功能。至于资金的出处,可以按照共有关系进行分摊。工程费用可以先行找人垫资。最后再进行分摊。对于拒不分摊的业主,可以诉讼追解决。
维护基金肯定在那里,没有业主签字,谁也不能动,消防来了,有什么整改意见,可以商量解决,物业公司在,消防有问题的高层楼存在问题也不少,现在,没解决的也很多,跟物业公司在不在,没有必然联系,能解决就解放,不能解决的也可以放一放,条件成熟了再说
一、到维修资金主管部查询维修资金代收代缴单位、代收代缴及使用、结存余额。二、如是开发商代收未缴或被前期物业企业套取挪用的,取得证据后向住建部门投诉或向检察部门举报立案追缴。三、如正常规范使用没有结存余额,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按规定筹集维修资金决议并由业主共同部分经营收益补充维修资金的决议,立即组织业主按规定筹缴。四、及时向街道办反应,请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指导协助和政府救济。确保小区防火安全。
这和维修基金多少,有无业委会没半毛钱关系,只要业主未改变原貌,消防未过关,是不可以卖房的,如果卖房前消防过关现在不过关,那是消防验收环节出了问题,追责,如果是业主私拉乱建,谁生病谁吃药,谁的问题谁承担费用。!
另外说一下维修基金的问题,现在小区维修基金用完的会越来越多,未来几年将有大片小区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业主不能完全监管,物业公司,社区,物管处三方围剿维修基金情况普遍存在。
这个问题,是吃脑白金吃多了,编造出来的。
有些老房子,没有物业,没有业委会,就可能从来就没有专项维修资金。
可是:
第一,题目中说的是~有业委会、有物业的小区,不可能没有维修资金。国家规定维修资金随物业费收取,每平方每月0.25元,每个月都要缴纳,归全体业主所有。
改开以后新建的商品房小区,开发商要按成本价的2~4%,向住建局缴纳一笔垫底的专项维修资金。
上面说的这两项,都是强制性收取的。
(这里说的是深圳的情况,各地规定可能有不同。)
所以,只能是或多或少,不可能没有专项维修资金。
有资金就从资金里面支付,资金不足,就由全体业主按面积均摊。
第二,物业没有交接,说明物业仍然是现存的管理单位。
整改通知,是消防大检查的结果。小区不可能没有人陪着检查团带路。
消防大检查来的时候,小区是谁陪着的?
有人陪着,或者是物业或者是业委会,怎么会不知道该谁处理呢?
编造出这个问题的人,对消防大检查是如何进行的,没有一点基本常识,是不是脑白痴吃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