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的情况很复杂,但无论有多复杂,车库都不属于“开发商”,因为在集资建房的各方主体中,没有开发商一说,有承建方...等等参与建设的“建设主体”,至于建成后的车库,情况将非常复杂。比如已将车库做为“抵押物”,抵给承建方,以补建设资金(集资)的不足...这种情况,承建方,从道理上,是有使用权的。
集资建房有一个共性,就是“集资者”有权使用土地(不是“所有”),而承建方没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这个,对集资者维权是相当有利的。
集资者人数多少不一,大家也没建过房,对法规都不熟...这就让承建商有了空子可钻。只有集资者,在计算、规划建房时,是约定了车库的,这车库,才理所当然,属于集资者使用。.
如果没有约定,承建方使用集资者多余资金,建了车库,车库也是应该属于集资者的。
如果没有约定,承建方另建车库,那是承建方侵占了“土地使用权”,从道理上讲,承建方是输理的。
我们一直强调“道理上”,是因为从法律上讲,集资建房是有很多“法律软肋"...比如用单位的土地(如医院,学校...之地),土地来源源头就不合法规,所以,要打关于集资房的官司,问题将非常复杂。
首先我们要明白单位集资房是什么样的一个慨念,单位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
一、集资房可以买卖吗? 集资房是不能随意买卖的
二、集资房能办理房产证吗? 不能。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所以车库是属于职工共同使用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