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化名)在与三位朋友喝酒后驾车离开,三小时后,李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认为,一同喝酒的三位朋友明知其已经饮酒,不适宜开车,但未予阻止,故要求赔偿。三人中的周健(化名)与家属达成协议赔偿10万元。李明家属将另两位朋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款项共计20万元。
3月19日下午,本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庭上,两位被告表示,席间无劝酒行为,酒后也曾劝李明不要开车,而且李明驾车离开后还二次喝酒。所以他们不应担责。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案件经过
3月19日,此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向张强(化名)等两人索要20万赔偿。而被告则认为自己席间无劝酒行为,饭后也劝阻死者不要开车,且死者驾车离开后存在二次喝酒行为,不认为需要对死者的死承担责任。
2017年12月某晚,张强(化名)将李明(化名)约出来吃饭喝酒,在电话中曾经劝阻李明不要开车(无证据,存疑),但李明没听依旧驾车前往。
八点钟开始吃饭,席间无劝酒行为,每人都喝了一定量的白酒和啤酒,九点四十张强结账,大家准备离开。李斌(另一同行者化名)说同行喝酒的人曾建议李明找代驾。但之后,李明还是自己驾车离开,张强则送醉酒的李斌回到了自己家。
张强提供的一项通话记录表示,死者李明家属晚10点左右跟他打过一次电话,那时死者已经到家了。而一张消费小票则证明死者有第二次赴宴。而死者是在二次驾车赴宴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具体审判结果还有待知晓。
酒驾身亡,同行喝酒的人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最后奉劝大家,喝酒要小酌怡情(适度)。请人喝酒不要劝,组织者要保证同行者安全到家。然后就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拒绝酒驾。
酒驾出事故,家属起诉酒友
小强和小明是好朋友。一天,小强打电话邀请小明一起聚餐,在小强的盛情邀请下,小明赴宴。
可能考虑赴宴地点有些距离,小明选择开车前往。聚餐气氛融洽,期间大家各喝了不少酒,小明醉醺醺的。
之后,小强将其他喝醉的朋友带回自己家休息,和小明分道扬镳。直到后来,大家才知道小明开车发生了意外身亡。
悲剧发生后,小明家属认为,和小明一起喝酒的小强等人,约小明赴宴后喝酒,但是没有劝阻他开车,导致小明在开车回家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一定责任,一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明等赔偿,共计20万元。
而小强等人认为,小明在和他们分别后,没有马上回家,又和另一个朋友进行了第二次喝酒,这从当时的事故时间、销售小票等证据可以证实,因此,错不在第一次喝酒,他们没有责任,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说法
一起喝酒后出事,同桌人有没有责任,这样的问题,我在往期也有回答过。
这起案例中,小强等人没有劝阻小明开车,会有责任吗?
答案是有!
酒后驾车是违法的行为。同桌的酒友,有义务劝阻喝酒者不开车。如果没有及时劝阻,导致喝酒者发生车祸遇害,同桌喝酒者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考虑到小明和他人有二次喝酒的事实,法庭可能会酌情减少责任。
事实上,如果席间有强迫喝酒,劝酒等行为,导致酒后发生事故,同桌也会有责任。因此,大家喝酒时,还需要尽量照顾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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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喝酒惹的祸!16年王宝强因为别人酒驾失去了亲戚,然后开骂引起了众人对酒驾的关注,但是一年多了,酒驾屡禁不止!
这次的事件怎么看呢?先说说大体情况吧!
这位出事的司机当时在一位还有二次邀请的情况下参加聚会,而且选择的地点离出事者家里较近。喝完酒后,几位朋友也提出代价,但是出事者以家近为由拒绝了!第二天,几位朋友才得到出事的消息。
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是开车赴宴,酒后好友未能予以阻止,致使死者在开车回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款项共计20万元。
之后,几位好友通过一张销售小票,证明死者在和张强李斌等人吃饭后又去其他地方喝酒了。目前,二次陪酒者已经赔偿10万。
喝酒误事还伤人,本来好好的朋友、亲戚因为酒驾出事变成了仇人!
那么,各位对于这位家属和几位朋友的方式评价如何呢?
索赔是原告的权利,如双方不能协商,则应建议对方去法院诉讼,由法官判断酒友是否存在过错。值得注意的是,以前类似案件经常按照公平责任判决酒友承担部分责任,个人认为是是对公平责任的滥用,属于和稀泥的做法。欣慰的是,目前已经出现部分案例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进行判决,即无恶意劝酒等行为就不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