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物业公司是物业的管理方,而不是建设工程的建设方,正所谓术业有专攻。当前业主和物业矛盾日益扩大,甚至逐步变成一种结构性矛盾,某些地方“逢物必反”,增添了社会基层治理的难度,这不利于我国当前集中力量谋发展的基本国策。解决物业矛盾,首先要疏导,网络媒体,新闻媒体和社会法律人士应当冲在第一线,解答业主们的法律和现实困扰。说句大白话,不交物业费只有一个理由:那就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业服务的主要义务,一般的物业服务瑕疵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用的合法的抗辩。物业(不动产)交付以后一般超过5年,除主体结构外基本上都过了质保期,这时需要启动建筑维修基金来修复,物业维修基金法律将管理权赋予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只是起到辅助的申报、登记和技术管理作用,《民法典》就将物业基金的管理使用纳入业主大会的决定范围。同时,建筑物的修复需要建筑施工的资质,物业公司显然不具备相关的条件,通常的做法是由物业公司牵头,把它分包给相关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来实施维修任务,物业公司只是起到一个管理方的作用。以拒修建筑物而不交物业费,显然是一种吹毛求疵,哗众取宠之举,既不科学更不公平,也违反了《民法典》权力滥用原则的基本规定。“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一个小区想要管好维护好,光靠物业一方的力量是不行的,需要业主物业相互配合才能建立美好家园,大家都以各种理由拒交物业费,那整个小区非乱套了不可,最终受害的还是业主本人。
物业服务公司有两种性质: 一种是开发商的前期物业、代表着开发商的利益,完全忽略业主话语权和业主权益性质的公司。
第二种是业委会成立以后聘请的物业服务公司,是在业委会和物业服务公司的合同约束下为业主服务性质公司。 两种都需要盈利,但天壤之别! 前者视业主为鱼肉。后者视业主为老板。
我来说两句:群里有不少是做物业的,说要交的他家肯定交了,我们是不会交的,一个物业公司为什么有这么大的牛逼?是谁给你这么大的牛逼?揪出后面的黑老大!
物业公司,是什么性质?是公司,记住,公司的目的就是盈利,就是赚钱。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业主,需要的是服务,因为小区需要一个安全,卫生的,安逸的环境。理论上,提供服务,取得回报,享受服务,也必付出。但在现实中,物业和业主,似乎关系越来越糟糕,是那出了问题?关健在盈利两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