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替人代考驾考科目三,被判管制4个月, 你怎么看?

首先,目前我们国家法制比较健全,特别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一项罪名,即代替考试罪。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定考试的,可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说判他管制4个月并无不妥。

再次,我们要知道代替考试罪的危害,代替考试也是考试作弊,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践踏社会公平正义的违法行为。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组织考试作弊和代替考试入刑,也体现了我国对这种破坏诚信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将有利于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将有利于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

最后,该男子的行为除了自身对社会对大家的危害,也致使他替的人对社会对大家产生一定的危害,试想一下,如果该男子代替那个人考试成功,未经正规培训和考试而获得驾驶证的那个人,很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这也是对自己,对社会不负责任。

考试季来临,也提醒广大群众一定不要以身试法。

2022-03-26

202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