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法规定,车辆超员是必须处罚的。20%以内扣3分,罚200,20%以上扣6分罚200一500。此规定只对人数核定,并没对是否是婴儿或小孩有特殊要求。那么,交警在执行时只按人头为标准计算,不管是能否独立行走还是抱在怀里都必须算人数。
对此,很多人有异议。但交警执行时也有差别。一般交警执法时会对超一个婴儿的车辆会网开一面,未作处罚。但对于营运客车要求就严了。
本公司一台客车,核载30人,实载30人加2婴儿。在浙江温州被查。按我们想法,婴儿抱在手上,也没买票,应该不算超载。但交警认为,交法规定按人数计算,并没有其它细则。最后罚200,扣3分。
这个规定,很多人不能理解,但交警执法也会对此采取模糊态度。如果私家车5座载6人,交警可处罚,也可网开一面。但如果处罚,你也没话说。必竟法律规定就是如此。
别怪交警执法没有人性化,只怪自己不懂法!
按照法律规定,我想除了在妈妈肚子里没有出生的,其他人都应该算乘员。所以超员就是超员了,不要找那么多理由出来,如果大家都认为自己有理,那就是私理了。一个国家需要对事物有共同的认识,这样行为才能统一,这是公理。有的人经常强调个人原因,把个人的个别情况凌驾于规矩之上,是很不合适的。如果小孩子不算人数,大家觉得超员了,交警处罚不人性化,那么交警如果不按照法律执行,大家也去会觉得警察挺不错的,认为做的很好。假如车辆出事故了,小孩受伤了怎么办?是不是又该说警察执法不严了?请问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谁算是车辆里的正常乘员,把谁算到超员的那部分人里面?这个时候恐怕没人能分清楚了?那又该由谁来为超员承担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