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是现今我们生活中的马路超级杀手,每天都有人喝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继而造成了这样那样的交通事故,轻则财产损失,重则家破人亡,血的教训,每天不停地在上演。所以,醉驾是现今绝不容许的行为,我国也将醉驾入刑,用最严厉的刑罚对醉驾行为进行规范。虽说醉驾往往会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并不是所有的醉驾都是要判刑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若达到如醉标准,该情况下量刑指导一般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
二、在上述量刑指导基础上,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它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继而增加刑罚量。如被告人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的道路、车速、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量刑。
如我曾经历一个典型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酒后驾驶丰田轿车在市区主干道内行驶,过人行道时候与行人碰擦,后逃逸且拒不认罪,后根据被告人酒驾的上述增加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的处罚。
三、并不是所有醉驾都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指导意见(二),对其中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明确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醉驾标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刑,而情节轻微可以包括体内虽达到醉驾的标准但没有过分高于该标准,且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其他违法行为,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在我经历一醉驾案件中,一被告人酒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因路人报警而案发。经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情节的考量,没有造成其他交通事故等,最后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我们日常的口头语,也是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在日常的饭局、酒局中酒后可以找不饮酒的熟人驾车或者找代价,平时一个良好的习惯,不仅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如若造成其他交通事故,则可能交通肇事罪,到时处罚程度远远大于醉驾的处罚,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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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一下醉驾的判断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mg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驶,80mg以上认定为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的,处于拘役,并处罚金。
新修订的刑法在2012年5月1日就开始实施,“危险驾驶”入罪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明显的加大了醉驾、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
具体处罚判刑如下: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一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天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
3、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重新考取驾驶证后不得再驾驶营运车辆。
4、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考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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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定罪量刑,需要以刑法的规定为前提。醉酒驾驶机动车,2011年之前,刑法没有规定,只要不发生交通事故,只能受到行政处罚。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面就是危险驾驶罪,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驾驶情节恶劣和醉酒驾驶机动车两种情形。那么,什么是醉酒驾驶呢,我们知道,有人酒量大,一斤白酒可能都不醉,有人可能一小杯就晕了,那刑法的规定怎样执行,是因人而异,还是统一尺度?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可见,只要抽血检验,血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就构成犯罪,而不管是否处于俗称的喝醉酒状态。
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等几种情况,从重处罚。
那么,怎样确定具体的刑期,怎样从重处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过程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与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规定详细具体,便于操作和统一各地量刑幅度。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自从2010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驾入刑之后,根据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就属于醉酒驾驶。
驾驶员构成醉驾之后,一般情况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如何判刑要根据情节进行综合判断。醉驾最轻的情况就是驾驶员独自驾驶两轮摩托车,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其他违法违规的情节,就是被警察查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被判处缓刑。如果是驾驶的四轮轿车、交通违法、造成事故或者车上载人都会成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例如车上载人的数量、无证驾驶、闯红灯等行为都会加重处罚。一般情况下因为醉驾酿成交通事故都会被判处实行,不适用缓刑。另外,积极赔偿他人损失,主动认罪认罚,也可能被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有着更具体的量刑加重规定: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驾驶员不要心存侥幸心理,醉驾时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就会得不偿失、后悔莫及,这种犯罪记录会影响个人征信,以后贷款、开公司、就业、参军等都可能受到影响,甚至还会影响下一代。如有启发,感谢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