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骑车回家,对面汽车开远光灯,害得我摔倒了。这是谁的责任。
汽车夜间驾驶车辆使用远光灯导致事故,担责要以具体情况分析
首先说明无需担责的情况
关于汽车灯光应该如何使用是有严格要求的,成文规定可以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中提及了重要的一点。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遇有雨雾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行驶,车辆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与后位灯;但在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车距过近时,车辆不得使用远光灯。
这一规定的解读范围很窄,即使牵强一些也只能说在没有路段的路段车辆可以使用远光,跟车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
会车时按照规定不能使用远光,但是在对方车辆使用远光的前提下,己方车辆如使用远光提升判断前方路况的能力,这种自我保护的方式也不能说是错。很多非机动车(电瓶车)的前照灯是无透镜的散光LED灯,这种照明灯比汽车远光灯影响只高不低;如果非机动车的前照灯符合远光灯的技术标准,那么对向机动车使用远光灯也并不是过错,即使导致事故也只是负次要责任或无责。
远光灯的使用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五款说明: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时车辆应当在距离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也应使用近光灯。这一规定的解读为有中间护栏(绿化带隔离),或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车辆理论上是允许使用远光灯的,即使是在会车过程中;那么如何使用灯光只是品质问题,而不涉及法律法规了。
同款规定第81条说明了高速公路特殊场景应该如何使用远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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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能见度低于200米时,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距保持10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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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能见度低于100米时,加入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俗称双闪),车速≤40km/h,车距5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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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能见度低于50米时,扥光使用方式不变,车速要≤20km/h,并且从就近的出口驶出高速公路。
上述规定说明了高速公路的近光灯使用场景,同时也正是远光灯的使用“禁区”。不过高速公路是封闭式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是不得入内的,出现事故则由非机动车与行人承担全责。关于远光灯使用规定仍然不够全面,所以只能寄希望与驾驶员提升自己的素质了。(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
编辑:天和A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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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光灯导致的车祸应该由开灯一方来承担! 那些动不动就一直开着远光灯的人,我真的是无法理解,你们不知道自己在谋杀吗?撇开法律不说,你们有起码的良知吗? 考虑过别人吗?因为你的一个举动,可能导致车毁人亡,你们就心里毫无感觉吗? 要合理使用远光灯,希望当事人多存一份善念!!!
如果是因为对面的灯光刺眼,导致了你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这个证据很难掌握,而且这个很难界定!只要你能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你的交通事故是因为对面的远光灯所至,那么他至少得要付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