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
二、更换发动机(限同品牌、同型号);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扩展资料:改装车登记手续材料
一、机动车变更手续
在《机动车行驶本》上,交管部门拍下的汽车照片真实地记录了汽车的车型、车身颜色以及牌号等,并对车的发动机号和车驾号有明确的登记,一旦变更都要到交管部门进行机动车变更登记。
二、机动车变更范围
三、申请变更需备齐材料
1、申请变更机动车所有人要先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然后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3、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变更的,车辆归单位所有的还需要提交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批准变更的证明,或工商企业登记部门批准变更证明、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另外,车管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将手续办理完毕。
法律法规对改装汽车作出了限制:汽车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不能改,不能破坏车身结构;汽车改变颜色,更换发动机、
车身或者车架的,必须交验汽车,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要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贴面积不能超过车身
总面积的30%,超过了就必须去相关部门报批;车的外观不能大幅改动,要求与行驶证上的照片基本保持一致。
1、可以对车身颜色、发动机、燃料种类、车架号码等进行改装,但有三种颜色属于特种车专用颜色,不能使用。红色为消防专用,
黄色为工程抢险专用,上白下蓝为国家行政执法专用。而对车身、车架、发动机的变更,要在已经损坏无法修复或者存在质量问题
的前提下才能够进行。申请变更时,须同时出具修理厂的证明及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2、更换前保险杠属于改变汽车外形,经过审批后是可行的,但对升高底盘等提升汽车越野性能的改装是不允许的。年审中一旦发
现违规改装,必须恢复原状。
3、加宽轮胎、进气系统、排气系统等改装是不允许的。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在用汽车轮胎规格、改装进
气系统、排气系统都不是国家允许的变更项目。 如在用汽车进行上述改装,可能会改变发动机功率,影响到行车安全,对进行非
法改装的机动车所有人,将依法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4、申请变更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手续: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然后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
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内饰装饰方面应尽量遵循以下原则:
1.协调:饰品颜色必须和汽车的颜色相协调,不可盲目追求高品位、高价位,以免弄巧成拙。比如浅色车的内部配以深色的座套及红色的地毯等。
2.实用:根据车内空间的大小,尽可能地选用一些能充分体现车主个性的小巧、美观、实用的饰物,如茶杯架、香水瓶、储物盒等。
3.整洁:车内饰品应做到干净、卫生、摆放有序,给人一种轻松、舒适的感觉。
4.安全:车内饰品绝不能有碍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或乘员的安全,如车内顶部吊物不宜过长、过大、过重;后挡风玻璃上的饰物不要影响倒车视线等。
5.舒适:车内饰品的色彩和质感要符合车主的审美观,香水要清新,不宜太浓等。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汽车外观等变更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