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入刑,能杜绝酒驾醉驾现象吗?

酒驾入刑有那么一点重刑主义的色彩。下面是本人的一些看法,不喜欢的勿喷,个人观点,抛砖引玉。

首先,本人是深恶痛绝饮酒甚至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的,也憎恶那些酒后寻衅滋事等行为。但是,将其作为一种行为犯,等同于放火、投毒一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在没有任何后果的情况下。

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由于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是没有缓刑的。通俗地讲,必须进去几个月。但是,和交通肇事犯罪造成人员死亡后,反而可以判决缓刑的后果相比。在醉酒驾驶未造成任何后果的情况下,特别是有的人认为只要坐上驾驶位,甚至没有驾车,就构成犯罪的情况相比。个人认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处罚后果是不相适应的。

其次,也反对那些期望把普通违法行为只要上升为追究刑事责任就能解决一切的看法和做法。有的人认为,只要重罚,只有重罚,就能解决一切问题。这种简单粗暴的看法和做法,不排除懒政、怠政的可能。特别反对把不能解决的问题一律归咎于处罚过轻,而不是实事求是的,包括深刻检视自身是否履职作为。当然这里需要声明的是,不是指交通管理部门,而是指那些什么不动脑筋调查研究,指望把自己管理的事情简单的上升为刑罚处罚来解决问题的人。

再则,酒驾入刑以来,处罚不可谓不重。交警部门查处不可谓不勤勉,查处数量不可谓不多。但是,为什么屡禁不止,屡查屡有?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这还是在已经有代驾这个职业来解决酒后驾驶的背景之下。

因此我的结论是,单独就醉酒驾驶入刑来解决醉酒驾驶是行不通的,但是醉酒驾驶入刑是能够遏制一定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与此同时,因酒驾入刑而产生的整个社会的管理成本是巨大的,如果有人计算的话。

醉驾入刑后整个社会的成本增加了很大,当然个人成本也非常巨大。大家不要忘了,醉酒驾驶拘役几个月的花销,都是税收来承担的。千万不要认为你自己没有花一分钱。包括每年交通事故死亡的准确人数等都没有具体数据,个人不便评价其中得与失。酒驾是不可能杜绝的,就如杀人放火,自古中外均有。除了现在的手段之外,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就像以前系安全带的人很少,现在的人珍惜生命了,系安全带的人很普遍一样,醉酒驾驶应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会越来越少,但不会杜绝。

根本不可能杜绝,从古到今都知道杀人偿命,还是有很多杀人的,醉驾入刑简直是浪费国家资源,尤其是公检法资源,一年几十万起,浪费多少资源,这些钱用来干啥不行,我的建议是已经查处,直接罚没车辆,奖励一半给警察同志或者举报同志,效果绝对好。

醉驾相当于犯罪准备,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就是犯罪未遂,不应刑罚,醉驾刑罚与其他罪的处罚相对平衡,罪与罪的处罚必须平衡,醉驾以血液含酒精量来定罪本来就合理,犯罪必须有危害社会的后果,刑法规定喝了酒驾驶就是犯罪显然不合罪与罪的平衡性。

从现在来看,并不能有效节制,一味的入刑手段来节制酒驾醉驾,我只想说制定入刑,我们老百姓也能干了,用入刑来控制醉驾,好比孩子不想写作业就打,可行?一棒子打死。

酒驾与醉驾入刑万不可取,这就好比一个抢劫嫌疑犯只是在心里动了抢劫的心思就被律法判刑与制裁了,酒量有大小要分别对待,执法者对待酒后开车的人员应该采取能否走直线?能否单腿站立三十秒不倒,能否快速回答驾驶员常识等基本特点来判断该驾驶员适不适合在道路上行驶,基于现在对酒驾处罚太重直接导致胆小的酒后不开车、胆子大的碰运气、更有闯卡逃离致人死亡或者伤残的重大事故。

醉驾入刑,酒驾拘留等这些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酒驾醉驾人进行震慑,是通过法律手段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你说能否杜绝,肯定杜绝不了,但是对酒驾醉驾情况的改善具有重大影响,首先酒驾醉驾的成本变高,会指导人们杜绝酒驾醉驾情况。另外,也需要公安交通部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执法者的执法力度,也是每个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

如果某种行为被刑法规定有罪,就不会有人去触犯,那就太理想了!

因为国家根本就不需要耗费资金、人力资源去修建和运营监狱。

酒驾、醉驾无法彻底杜绝!

中国是白酒、啤酒、红酒消费大国,也是汽车保有和使用大国,现拥有汽车2.81亿辆,汽车驾驶人4.18亿人。

面对这样的国情,即使宣传酒驾违规、醉驾入刑,而且大量公布处罚结果警示与众,也根本不可能杜绝酒驾和醉驾的发生。

制定酒驾、醉驾的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或>80mg/100mL)也是无法精确到每个人的。

因为每个人承受、消化酒精的生理能力有差异,有些人喝酒会导致意识模糊、行动迟缓,驾车容易诱发车祸,有些人就未必。

在侥幸心理驱使下,遇到特殊情况,有些喝酒人自认为驾车没有问题,就有可能发生酒驾、醉驾行为。没被交警逮住算幸运,逮住了自认倒霉。

为了维护人车安全和公众安全,反酒驾、醉驾将是长期的、坚定不移的国家行为。

必须坚持宣传和处罚并重,在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的同时,发现酒驾、醉驾坚决处罚不开后门。

至于发现酒驾、醉驾行为、但并没有诱发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处罚是否考虑从轻?网络上多有这样的提问,笔者认为;这是司法实践中值得思考(是否区别对待?)的问题。

2021-11-05

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