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临时工有视同缴费吗?

临时工实际上也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叫法,一般用于形容短期工、季节工。

正式的区别,实际上是在1986年10月以前,这当时的用工制度,企业用工一般分为长期不变的固定工人和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进行。

我们可以看一下,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应该退休,正常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现在很多年轻人可能对连续工龄抱有疑惑。顾名思义,连续工龄就指的是连续的、不能中断的。工龄如果说中断了,就应当从重新就业开始计算。特别是一些被开除或者判刑以后重新就业的职工,都是从重新就业开始计算工龄的。

对于临时工、季节工这样的职工,除非转为正式工人都没有连续工龄。或者说工龄都是从重新就业开始计算。

1991年,国家在推动国有企业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也明确只有国有企业的固定职工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才可以视同缴费。

不过在1986年10月,国家实行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改革。1986年10月以后入职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的劳动合同工,需要建立劳动手册制度,个人也需要缴纳养老保险。

后来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我们的退休条件有过去的连续工龄制度改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制度。现在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以说,1986年10月到1992年期间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有可能是有养老保险缴费的,这一部分缴费年限是实际缴费年限,是可以用来计算养老金的。但是,临时工不会有视同缴费年限

这就是有关知识,希望跟大家交流一下。

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临时工有视同缴费吗?

我认为,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应该而且必然是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只要本人在改革临界点之前的连续工龄,档案记录清楚并被审核认定即可;但1992年以前企业的临时工,是否有视同缴费年限,这要视本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很显然,1992年之前企业的临时工,只要后来被所在企业正式招收录用,并办理了相关合规合法的正式招用手续的,即可从本人最后一次在原单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开始算起,经单位审核批准的,可以认定并计算为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否则,则另当别论了。

总之,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应该推而广之,即从全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因各省份的启动时间参差不齐,有早有晚。因此,要以企业所在省份统一的时间规定,进行界定并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对于企业正式职工和企业曾经使用过的临时工,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认定他们的连续工龄,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以及相关的记录在案情况,并据此给予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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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的合同制职工都没有视同!而只有实交工龄,为什么临时工还要问有没有视同呢?临时工有了视同工龄的话那么当年的合同制职工交了费的怎么处理,是给他们开双倍的养老金吗?

没有。视同缴费只限于正式职工。这是因为企业的正式职工在1992年以前是以单位依法统一在工资总额中扣缴劳动保险的形式,而临时工的工资是全额发放,不在单位的劳动保险管理条例范围内,从来沒有参加过统一扣缴劳动保险,所以临时工不存在视同缴费!

八、九十年代,原国有企业用工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固定工,另一种是劳动合同制工人。

1996年1月前,国有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连续工龄均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但国有企业临时工只与企业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大多数属于季节性用工且无完整的个人档案,临时工的工作年限是无法算作视同缴费年限的。

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企业职工,什么是企业临时工?

1992年之前国营企业,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都会在计划内招工,其中包括大中专技校学生、待业青年和退伍军人,这些人都是企业编制内职工,刚参加工作单位都会给他们建立个人挡案。而企业临时工是企业为了解决厂里家属和子女的就业问题,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自办一些加工厂,承包食堂招待所等一些服务性行业来解决就业问题,工人包括职工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那时这些工人叫家属工也叫临时工,他们不在企业编制内,也不能转正,更没有档案。而审核视同工龄必须提交档案。所以,企业职工有视同工龄,企业临时工是没有的。

1992年社保改革前,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保险知识有限,那里知道有这个视同当作缴费名词?这个视同补贴费只限于量身定做的一部分人利益,即使临时工或农民转移工,不间断连续工作工龄十五年,都是无效工龄,导致广大人民群众没有资格得到根本利益。

2021-11-05

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