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搬迁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己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2N的赔偿方案?

公司以搬迁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我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赔偿方案为N+3,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2N的赔偿方案?

公司搬迁到异市,按照劳动合同法,因为公司注册地址发生了改变,就需要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但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前,需要把原来服务多年的老员工工作多年的工龄做一个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在公司和法律方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公司要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因为你与公司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来说补偿的N+?,要达到2N的话,除非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举张你的相关要求,争取得到更多的经济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要求在公司继续工作,并与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里,你要注意的事,公司因为地址的变迁,可能名字也会变化,所以你会与搬迁后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要求的,因为你是随公司搬迁的,公司对你的以往的工龄没有做任何的补偿的,所以你在与公司签新的劳动合同时,要求把原来的劳动合同延续过来,即承认以前的工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方不同意的话,那就是公司违法了,你注意要商谈时,要保留相关的证据。

2.搜集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并申请劳动仲裁,可获得二倍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种情况下,你才可以得到二倍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做为个人,没有多少时间和精力来申请劳动仲裁。在实际处理案例中,也就是双方僵持和拖拉一段时间,然后以稍微超过N+3来达成最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很少有真正达到2N的赔偿金的,除非劳动者有公司明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首先我们要了解,公司搬迁在劳动合同法中属于什么情形。

一、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的调整。

二、这种情况意味着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在劳动合同法中,依据这一条,公司只需要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那么公司要符合什么样的流程,才能能依据这一条解除呢?

一、公司的搬迁计划、对员工的安置补偿方案等有提前对全体员工公示。

二、公司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整体搬迁,而并非部分搬迁。

三、公司又对员工进行意向调查,即愿意去的和不愿意去的。

四、公司可以该条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问题中公司说赔偿方案是N+3,估计是外资企业。之前见过一些企业,搬迁根本不就管员工,也不辞退员工,随便员工去告去闹,告的结果也是一样,基本就是认定公司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条件,最后也最多赔偿N或N+1的经济补偿金。所以,您说的要求2N的方案基本不可能,如果公司同意了,除非全部员工都是2N。

最后,你们公司能给出N+3的补偿方案,算是良心企业了!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单位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解除程序不合法(如未协商变更合同而直接解除的),则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前面的回答,要么让劳动者一头雾水,要么有误导之嫌。

题主问的问题是涉及到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重大情势变更)的理解问题,我在头条号上曾发表过一篇文章,现在摘选其中部分作为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如下: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时企业方面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转产、因市场变化停产、企业生产经营地点搬迁、企业资产重大重组等。

虽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企业仍积极创造条件使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不属于此条规定的情形;如企业搬迁的,但是企业提供上下班的班车、缩短工作时间、提供交通补贴、为路远职工提供宿舍的;从企业提供的这些条件来看,职工以企业搬迁为由认为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观点并不完全正确。

如果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而劳动者拒绝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企业和劳动者经过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企业因为搬迁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并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寻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使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而不能简单地将劳动者推向社会。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3.企业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企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此项规定情形,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承担两方面的义务:一是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二是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就是俗称的“N+1”。

4.此条规定的是企业方面享有的单方解除权,既然是权利,企业可以不行使。

即使出现本条规定情形,企业并不是必须要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放弃单方解除权,这并不违法。

实践中,出现一些比较可笑的现象:企业要实施搬迁的,劳动者逼着企业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然后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按道理来说,劳动者可以主动离职,凭什么逼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呢?。这种既不讲法也不讲理的做派有时候还会受到有关部门的默许,特别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劳动者的这些主张会得到满足,企业迫于压力也只好接受,掏钱摆平,长此以往成为“惯例”,给社会带来非常不好的导向。

综上,我认为题主要求“2N”既无法律依据,也明显背离合理性。企业提出的“N+3”已经高于法定的“N+1”的法定补偿标准。

根据你的情况完全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强行你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你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行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信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你可以缴得该法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可以缴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1、公司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且已经给N+3的赔偿,公司的做法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你要求双倍的赔偿也是错误和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公司搬迁势必造成大规模的人员裁减,这样的事情肯定已经提前报备当地的劳动部门。目的就是防止大规模劳动纠纷的出现,还需要报备给予员工的赔偿方案。若公司已报备,你去劳动部门投诉也无济于事,除非投诉公司其他的违规事项。

3、公司给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当按照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的按照半个月核算发放。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应当是最近一年的平均税前月工资。一定要记住是税前的。

4、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很明显,公司的赔偿方案已经包括这个费用了。

5、签订无固定期限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不能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搬迁)或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都是可以解除的。涉及到赔偿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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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7

202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