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环一车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自燃并发生爆炸,未有人员伤亡,请问司机有法律责任吗?

携带与运输易燃易爆炸物品是不同的。

如果是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按你陈述的情形,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经危久公共安全,已涉嫌该犯罪。

如果是运输易燃易爆炸物品,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于物品本身原因引起自燃的,则不构成犯罪。否则,将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该罪名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还原现场

人民网成都8月5日电(朱虹)记者刚刚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8月5日12时50分许,成都市成华区三环路成渝立交往航天立交方向一辆依维柯面包车发生自燃,现场浓烟较大,有轻微爆炸现象。接警后,消防、应急、交管等部门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处置。截止8月5日13时5分,明火被扑灭,车上仅有的1名驾驶人员已被营救脱离车辆,未发现人员伤亡情况。

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1-11-18

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