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拖鞋开车,在杭州闹市横冲直撞致5人死亡,肇事女司机一审被判6年, 你怎么看?

这起案件,当时惊动杭城,事故发生在城西的闹市区和交通主干道,影响不可不大。而且,当时该起事件发生后,要求对司机严惩的民众甚多,中间还夹杂着不少的“死刑”之音。

首先,这起案件判的轻么?显然,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量刑上确实不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中,陈某交通肇事致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律规定的量刑就是3到7年。

鉴于陈某存在自首情节,案发后有积极赔偿行为,在量刑上法院也必然考虑一定程度的从宽。所以,这个量刑不轻了!

第二,不是法律无用,而是法律的背后自有逻辑。有人说,陈某的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而且在闹市区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法律规定的量刑太轻了。诚然,这种“心情”能够理解,但法律讲究的是逻辑。因为陈某涉嫌的犯罪是交通肇事罪,这是一个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在该案初发时,律师曾提出过疑问,这个案件最后的定性会不会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随着公安侦查的介入,相关笔录及其他证据的固定,可能表明陈某客观上并无故意行为,主观上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追求与放任,所以最后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这里的亲人不仅仅是行车人员的亲人,还有走在马路上的行人的亲人。不要让你的疏忽大意,葬送了他人的幸福生活,乃至可贵的生命。

看了好多回复,有骂的,对比“掏鸟”。也有肯定,法律大神已经说明的够清楚。

我认为,如果按照检方和法官的的定义,以过失罪来看,量刑完全没有问题。6年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年限。

但是,可我觉得,还是引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较适合,因为穿拖鞋可以遇见性的造成车辆失控从而危害公共安全,想关司法解释也说过,这种危险驾驶属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已经发生了严重后果。

虽然主观不是“故意”,但被告人(学过交规的人)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撞向当时附近的人、车的危害结果。

参照以往案例(类似抢夺方向盘,酒驾,毒驾都是影响驾驶并可遇见危险的),判罚标准应该是10年以上到无期,如果没取得谅解,可以达到死刑标准。

当然这是我一家之言。

2021-11-20

2021-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