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肇事逃逸者上火车轨道被撞身亡,追逃者被索赔60万?

12月1日,河北唐山的朱振彪成了被告。因为原告称在2017年1月,因为朱的追赶,其父在铁轨上被火车撞击身亡,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六十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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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是其固有权利,索赔多少都没什么可指责的,法官也不会按照他的要求,而是实际证据来进行裁判,官司打输了,死者家属还得承担诉讼费用,偷鸡不成蚀把米,也属于自作自受。

就目前看到的一些信息,朱先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为了阻止交通肇事者逃窜,并且处理得非常聪明,不仅及时报警,一路上都进行了摄像取证,从证据角度来讲,只要把相关视频提交上去,对朱先生是非常有利的,最关键的点是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朱先生和死者都保持了十几米的距离,我在网上找到一张据称是朱先生手机的截图

这个距离可以充分证明,朱先生采取的是跟随,而不是追赶的方法,这里要特别说一下追赶和跟随的差别,追赶是指不断缩小与被追逐者的距离,而跟随是保持与被跟随者的距离,你跑我也跟着跑,你停我也停,这是典型的跟随追赶意味着被追逐者的人身可能受到强制,而跟随则意味着其人身自由不受威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表明朱先生有过当的行为,则朱先生见义勇为和死者死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也毋需对其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张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本身就是违法甚至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之后又翻越围栏进入铁道内禁止进入的区域,并且在可以清楚判断火车通过环境的情况下,穿越轨道被火车撞死,恕我直言,火车来了往车头前面跑,这叫自杀,作死而死,谁也救不了,并且朱先生也不可能预计到死者为了逃跑铤而走险,在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全部损失都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这是民法在赔偿问题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所以对于赔偿问题,朱先生无需担心。

这里想特别说明的一件事,就是基于传统观念,大家对于和法院打交道有抵触情绪,其实在法治社会,有矛盾纠纷通过诉讼解决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该应诉应诉,该举证举证,并不需要有什么心理压力,也无需感到委屈,而如果起诉者滥用诉权,胡搅蛮缠,自然有法官让他付出代价,毕竟起诉和请律师,都得自己掏钱。

我觉得朱先生不该赔偿。

首先,朱先生看到肇事者肇事后逃逸,朱先生当即进行了报警。为了防止肇事者逃逸成功,朱先生才一直跟着。肇事者为了摆脱朱先生曾想以自杀相要挟。只是肇事逃逸而已,又不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即便抓住,惩罚也应该不重。这时候,肇事者拿出自杀相威胁,可信度会有多高?估计正因为如此,朱先生才没有相信他根本就不是想自杀,自杀只不过是想摆脱朱先生的一个借口而已。朱先生没有放弃跟踪,也是一名公民出于不让坏人逍遥法外的一种责任感。并没有任何想置对方于死地的主观故意。

第二,死者的死是自杀行为。他是自己跑到火车道上的。作为一名肢体功能健全,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在火车到来之前,完全可以跑出轨道。但他却没有选择跑出轨道,所以其死亡完全是自杀行为。

第三,朱先生的行为完全属于见义勇为。他看到有人实施了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且欲逃逸时,采取了报警并尾随跟踪的行为。这是社会应当大力提倡的见义勇为行为。且其并未与肇事者发生肢体冲突,并未对其进行殴打和伤害,所以其见义勇为的行为也并未超过相应的限度。

所以,朱先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反朱先生的行为还应当受到社会的肯定和赞誉。如果法院判决朱先生赔偿的话,将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失败,就相当于用法律的拳头给了公平正义一记耳光。今后谁还敢见义勇为?路见不平躲着走。别人有难关我何事?诸如此类的现象将会更多地出现在我们的周围。

死者的家属,能通过法院来索赔,说明他们心中还是有法的。相信这么有法律意识的死者家属也一定不会赖账,也一定会勇敢地替肇事者依法承担起交通肇事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肇事者的家属至今还没有承担赔偿责任,我想也一定是贵人多忘事,把这件事儿忘了。在此,我也提醒一下,千万别忘了承担交通肇事的赔偿责任。

如果真的让朱先生赔一分钱,那法律可真不叫法律了,该叫放屁了。原告家属应该赔朱先生的钱,因为朱先生追造事逃逸(属于犯罪)人也累坏了,打官司心灵又受到创伤,所以应该赔偿朱先生精神损失费。

公民追拿肇事者逃逸者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当行为,无论是动机或目的以及行为本身都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至于死者家属索赔一事,可以说其没有法律常识,也可以说其不知羞耻,但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社会秩序的一方面。然而,这样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那是法院的审判权利,是社会秩序的另一方面。就等待法院判决吧!

“人死为大”啊!估计法院判决的最终结果,仍然是需要朱先生支付出一定数额的“人道”赔偿的!这不是危言耸听,是惯例!是一个又一个无理索赔个案中又一个人民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既然人都死了,无论谁对谁错,法律和道德都是浮云,唯有拿钱来解决问题,那有公平公正可言呢?幸亏朱先生是个聪明人并且很懂法,若不然就有可能倾家荡产了……

我想问一下如果警察看到毒贩或别的犯罪分子采取追捕,而毒贩或别的犯罪分子在逃跑过程中跌入山崖摔死了他们的家属可不可以起诉警察要求赔偿(首先说明警察不是在上班时间)?如果毒贩家属起诉了法官会判警察赔偿吗?,我敢肯定毒贩家属不会起诉的,即使起诉了法官也会判他败诉。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见义勇为者或被害者追赶犯罪分子至他受伤死亡就会被起诉索赔呢?这是因为中国的某些法官因为某种原因做出过脑残的判决,像汽车鸣笛吓到人的,刹车吓到人,追小偷至小偷死伤的等等,因为这些脑残的判决给那些不要脸的家伙看到了希望,所以才有了这么多无理的确实索赔案,这是对中国法律好道德践踏!

再赔!我的国我的家我的同胞!我们这个社会就再无道德可言,再无人性可彰!不见南京一判决十多年不敢扶路人,如再判赔偿,以后路上有难你只有独自承受,而我们只能是行不侧目!无关不语!视而不见!

唐山小伙追赶肇事车辆,导至肇事者被火车撞死,这一案件给了我们太多的反思。到底唐山小伙该不该赔偿?死者家属该不该起诉小伙?这都值得我们去思考。

根据交通部门有关规定:交警上路检查不得随意追赶违规车辆。那我们遇到交通事故时,应如何应对呢?首先是记下肇事车的车牌号,然后报警,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而唐山小伙一样没选择,却选择追赶肇事者,这样的见义勇为显然是不值得我们提倡和效仿的。

我们知道很多交通事故,无人保护现场,受伤人员得不到即时施救,驾驶人员驾着车一辆一辆的绕道而行,使许多受伤者遭遇二次伤害,导至事故扩大。那这些绕行离开的驾驶员,算不算见义勇为呢?他们可以说成去前面追赶肇事者,也可以说成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迅速离开是非之地。趁机离开事故现场,要称为见义勇为,那有太多的见义勇为者没有上报了。

家属起诉小伙对死者负责,这是家属的个人权力,人遇上交通事故时,思想都比较慌乱,再加上被人追赶,更加六神无主。被车撞死并不是他想自杀的理由,他虽然犯法在先,没有通过法律判决,谁都无权判他死刑。因此肇事者的死亡,铁路部门要承担一部分,因为铁路部门有一笔伤亡保险赔偿。追赶者也要承担一部分,大部分责任应由肇事者自己承担。因为死者是肇事逃逸,犯法在先。

2021-11-24

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