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交通事故接连不断?

国家出台了如此之多法律法规来约束行为,我们自己也知道生命诚可贵,但在自己实践的时候还是我行我素。还是说自己觉得生命的危险值较低?

道路上危险重重,在道路上行车,就是一个随时发现情况、提前处理情况的过程。一些行车经验丰富的老司机也常常说:“要做到安全行车,没有什么好法子,就是‘提前处理情况’”。

用“三点两段定律”来讲,所谓的“提前处理情况”就是“预防”,预防什么?怎么预防?从哪里开始预防?有没有具体措施?

提到“预防”,不少人都觉得很抽象,更像是一种心理活动,但实际上,预防不仅仅是心理活动,更有具体的措施。比如:《交法》通行规定,以及道路上设置的各种警告标志、限行、限速、减速、鸣笛、让行、“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可以说,《交法》中所有的“通行规定”都是“预防”的具体体现,是为“预防”而制定的。

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交法》“通行规定”可以说已经非常完备,那么“预防”也应该十分完备才对,既然如此,天天道路上发生那么多的事故,又该如何解释呢?

这个问题其实不用我回答,我们每个人心里都有答案。成文的规定再好、再完备,驾驶员在执行层面也是打了折扣的,更何况,不同的人站的立场不同、考虑问题的思维方式有差别,最终导致形成千变万化的道路情况。

回归我们今天的话题,针对道路上的危险,究竟怎么来预防呢?两个方面:一是透彻理解《交法》中的通规定,规定的“预防”是不可缺少的,不按规定行事,岂不乱套!二是驾驶员心中的“预防”,这才是真正的“预防”,不可或缺的“预防”。如果驾驶员心中有“预防”,绷紧了“预防”这根弦,会想尽一切办法避免自己和他人(整体危险结构)的灾祸,坚定不移地达到“整体安全”的最高目的,那么,就会调动所有潜能,采取规定的、没有规定的、别人教过的、没有教过的所有能用的避险措施,极力“预防”事故,为达到“整体安全”的最高目的而竭尽所能。

因此说,规定的“预防”是硬性的、刚性的,“规定预防”是由驾驶人掌握,执行的;但只有“规定预防”是不够的,更为要紧的是驾驶员的“心理预防”。只有驾驶人绷紧了“心里预防”这根弦,一切规定的“预防”也好,没有规定的“预防”也好,便都会活起来,体现出它们的宝贵的价值和有机的生命力。

整体来讲,“规定预防”、“心理预防”缺一不可,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预防”道路上的危险。道路行车是一种科学,有它自身的规律所在,只有按科学规律办事,才能好心办好事,成就理想的圆满。

现代人生活节奏快,在路上都是分秒必争,不文明开车是事故主因。不信,你车后挂个实习牌,没有人加塞我改姓。一次开车没摘实习牌,竞有两边加塞的,我是老司机都差点失手。挂实习牌的本是新手,没想比不挂的还危险。你去汽车4S店看看,出事故的大多是新手的。

交通事故频发,一方面是现在车多人多,但更主要的是驾驶员没有养成《预见性安全驾驶》的好习惯。安全,是马斯洛需求理论里面最基本的需求。开车也是如此,首先是安全,其实才是舒适、爽,这些。

安全驾驶首先要了解交通法规,心怀敬畏!

这在科目一和科目四时已经考过了,但是,当时是题海战术,并且是选择题和判断题,到了实际道路,大部分是问答题,没有备选答案,你必须做出选择。所以,要积累实际道的经验技巧。

第二,安全驾驶要掌握实际道路驾驶的经验技巧。

在驾校,我们已经学习了一部分驾驶技巧,但还是太少了。驾校的课程,以科目二场地内训练为重头戏,科目三实际道路跑得太少,操作经验不足。像我们在实际道路上遇到的主路、辅路、环岛、立交、窄路会车、上下班高峰期可以不会完全练到。因此,可能还缺少实际道路的驾驶经验技巧,特别是遇到紧急情况,更容易手忙脚乱。

第三,老司机要调整好心态,摒弃驾驶陋习。

比如路怒、开车打电话、不系安全带、开车抱娃、开车加塞、随意往车外扔东西等,都很容易给自己或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危险,千万不要有!

以上就是易陪练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易陪练:您身边的驾驶培训专家。有本不会开车,开车不熟,不会处理爱车相关问题,就关注我们吧!

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成为人们出行的首要交通工具,人多车多,任何一方忽视交通法律法规都会发生交通事故;

2、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例如机动车驾驶员酒驾醉驾,疲劳驾驶,开车玩手机等交通违法行为,往往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有就是行人过马路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横跨护栏,走路玩手机等行为也会发生交通事故。

为什么交通事故接连不断,个人认为一,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比如不系安全带只有一会儿,没事,没喝多少酒,开一段没事。二,不遵守交通规则,城市内多数交通事故都是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的,三,不懂得礼让,总想着抢一秒是一秒,往往事故发生就差一秒。希望大家驾车出行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互相礼让。

2016年9月3日宁夏银川滨海大道和银横路T子路口红绿灯不亮路灯不亮防护栏以前撞断未及时修复,造成六位年轻教师遇难,为了推卸责任,事发10小时能够通知家属却不通知,掩盖事实定醉驾,丧尽天良谁来查交警?

这是通过对全国各地16起典型的严重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后,展开的分析,这里透露出我们国家道路交通事故高发,频发,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第一的很多根源所在。

(一)驾驶人问题

一是不按规定超车引发的事故较多。5起事故与驾驶人不按规定超车有关:例如天津滨海“3.14”、内蒙古阿尔山“6.30”事故中,肇事车辆均为占道强行超车与对向行驶车辆发生碰撞;江苏徐州“2.1”事故中,肇事车辆在超车时未与同行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两车发生刮擦;安徽合肥“2.10”事故中肇事车辆从同行车辆右侧超车时车辆失控,越过双黄线与对向行驶车辆发生碰撞;沪昆高速江西上饶段“6.22”事故中肇事车辆在雨天频繁变道试图超车过程中发生失控驶出路外。

二是风险预判与应急避险意识技能欠缺。4起事故反映出驾驶人缺乏对潜在行车安全风险的预见性:例如安徽合肥“2.10”、沪昆高速江西上饶段“6.22”事故均发生在雨雪天气,驾驶人对湿滑路面行车安全风险缺乏预判,超速行驶并变道超车,导致车辆失控侧滑发生事故;内蒙古阿尔山“6.30”事故中大客车驾驶人对同行半挂车强行超车的危险性缺乏预判,未采取主动减速避让措施,事故中受损严重;京沪高速江苏泰州段“7.11”事故中货车驾驶人对高速公路超低速行驶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在准备停车更换驾驶人的过程中被后方面包车追尾,造成了重大伤亡。2起事故反映出驾驶人的应急处置技能不足:例如江苏徐州“2.1”事故中两车发生刮擦后都采取了过度避让措施,导致两车分别翻坠入边沟和围堰中;江苏盐城“2.16”事故中,具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被左侧来车刮撞后,驾驶人未能有效降低车速、控制方向,后车失控撞断桥面护栏后坠入河中。

(二)车辆问题

一是货车后部安全防护装置问题突出。货车未按标准要求安装后下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问题较为突出,存在小车追尾钻入等风险。例如广东湛江“4.4”事故是一起三车追尾事故,位于最前方的赣J1109挂号重型半挂车没有安装后下防护装置,导致位于中间的小轿车被最后方的肇事货车推行并挤压在半挂车尾部,造成车内5人当场死亡;天津“3.27”事故中津AF7902号重型自卸货车存在尾部反光标识、后下防护装置均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二是货车违法改装现象依然存在。货车为增加货物承载量和运行里程,非法加宽加高车厢、加大燃油箱的情况较为突出。天津滨海新区“3.14”、天津宝坻“3.27”、江苏无锡“4.8”、内蒙古阿尔山“6.30”等事故中,肇事半挂车、自卸货车均涉嫌加长、加宽、加高货箱,内蒙古阿尔山“6.30”事故中自卸货车还涉嫌加大油箱体积。

三是部分车辆主动安全性能差。车辆安全配置低、安全性能差的问题仍然存在。江苏徐州“2.1”、安徽合肥“2.10”事故中肇事车辆均为前置后驱车(微型面包车,五菱牌),该类车辆未安装车身稳定控制装置,在路面湿滑情况下紧急制动、转向都容易导致车辆失控。天津“3.14”事故中面包车(五菱牌)座椅固定件强度不足,缺乏对乘员的有效约束。

四是新能源和自动驾驶汽车时常有失控事故且调查难度大。江苏常熟“3.22”、陕西西安“4.23”、山西太原“6.4”三起事故,分别涉及特斯拉、比亚迪等新能源和自动驾驶汽车,调查中发现车辆可能存在加速、制动信号错误触发或失效情形,但现阶段关于此类事故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欠缺,汽车生产厂商也不配合提供有效数据,导致事故调查难度很大。

(三)企业隐患

一是对驾驶人违法行为持纵容态度。江苏无锡“4.8”事故中,涉事企业扬州德昌元运输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为了多装货物,纵容肇事车辆苏J1359挂号重型半挂车非法改装;广东湛江“4.4”事故中,涉事企业杭州冠祥运输有限公司对挂靠的肇事车辆浙A3T51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长期疲劳驾驶的情况不管不问;内蒙古阿尔山“6.30”事故中,涉事企业北京通天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对挂靠的黑MN69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多次疲劳驾驶、超速违法行为未履行教育、监管的责任。

二是动态监管系统外包导致责任推诿。一些规模较小的运输企业(车辆少于50辆)将车辆动态监管系统的运行、维护、监管等全权外包服务公司,形成一种责任转嫁、弱化的现状。例如内蒙古阿尔山“6.30”事故中,调查组就涉事旅游客车存在离线的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外包公司动态监管工作人员表示在发现该车离线时就向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报告,但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表示没接到相关报告,出现相互推诿监管责任的情形。

三是对旅游客车运行失控漏管。内蒙古阿尔山“6.30”事故中,涉事鄂BLY899号旅游客车所属企业黄石国顺客运公司在向运管部门申报旅游客运线路牌时随意填写副班驾驶人,实际由主班驾驶人自行联络副班驾驶人,国顺公司只负责支付费用。沪昆高速江西上饶段“6.22”事故中,肇事苏BB5339号旅游客车所属企业无锡江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对车辆例检基本缺失,该车轮胎花纹过度磨损是其在雨天湿滑路面转向变道时车辆失控的重要诱因。

(四)道路隐患

一是道路安全设施不符合规范。江苏徐州“2.1”事故中,事发路段路侧因桥涵施工围堰形成4米水深的深坑,在路侧只放置了临时性的装配式护栏,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带,不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深基坑四周距基坑边缘不小于1m处应设立钢管护栏、挂密目式安全网,靠近道路侧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带”的规定;而且设置的临时性护栏固定深度不足,在事故中大面积脱落,未起到安全防护作用。江苏盐城“2.16”事故中,肇事车辆冲破地龙桥护栏坠入河中,调查发现该桥梁已建成约60年,护栏混凝土风化、内部钢筋锈蚀、立柱埋深较浅,对车辆根本没有防护作用,桥梁等级不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1)各等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路侧护栏;2)护栏的防护等级应为二(B)级”的规定。

二是部分道路设计存在缺陷。安徽合肥“2.10”事故中,事故道路环巢湖大道根据相关部门批复应按照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应至少是60公里/小时)进行设计施工,但部分路段实际设计速度仅为40公里/小时;事发路段南侧未设置硬路肩,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硬路肩宽度最小值0.25米的要求;行车道与观光道之间缺乏有效硬隔离设施,车辆可以直接穿越。该道路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应追究设计单位的相关责任,但目前尚没有采取相应行动。

三是部分道路维护保养不及时。江苏徐州“2.1”事故中,道路因施工路面坑洼较多,积水结冰后又形成局部凝冻,影响行车安全;安徽合肥“2.10”事故中,桥面接缝处因桥头跳车引起的水泥路面破损未及时修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四是部分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江苏盐城“2.16”事故中,路口东南角建造的“鑫鑫超市”经扩建后,对东、南方向来车都有明显的视线遮挡;经现场模拟实验,路口停车视距不能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但此类隐患长期存在,并未被列入排查整治范畴。

(五)其他隐患

一是驾乘人员自救技能有待提升。在车辆落水、失火事故中,能够有效开展自救逃生是减轻伤亡后果的重要技能,但目前驾乘人员自救能力非常有限。例如江苏徐州“2.1”、盐城“2.16”两起事故车辆落水,车内人员缺乏自救技能,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时车内人员已全部溺亡;内蒙古阿尔山“6.30”车辆碰撞后因短路车辆开始起火,大客车部分乘员使用应急锤打碎玻璃逃出车内,但没能在起火初期使用灭火器将其扑灭,火势蔓延,被车辆变形零部件卡住的6人被烧死。

2021-11-27

202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