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可以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车辆被盗抢,相较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及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车辆被借用、租赁或者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在行为性质上具有本质的区别。盗抢车辆已经涉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车辆被盗抢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并不会像车辆被借用、租赁或者被擅自使用那样,需要根据所有人或管理人自身对事故发生的过错(使用人无证驾驶、酒驾、毒驾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程度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举证证实车辆被盗抢的基本事实,否则仍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被盗抢和车辆被擅自使用,也许从本质上来讲是存在明显差别的,但从外观上来讲,两者还是存在交叉的共同表现形式。如没有车辆被盗抢的报警记录或者盗抢人不认可盗抢事实而只承认未经允许使用的情况,那么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能仍面临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及《民事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发现车辆被盗抢的,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详细讲清车辆被盗抢的事实,由公安机关记录在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避免车辆被盗抢导致自身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
为自己的车辆投保足额的商业三者险,既是防范自身风险的智行,也系对潜在受害人负责任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在车辆投保足额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对于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是优先进行赔偿的,只有在保险额度不够或存在免赔事项、免赔额的情况下,赔偿责任才会真正落到侵权人身上。同时无论是自己驾驶车辆、还是车辆被借用、被租赁、被擅自使用,甚至于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都是走在实际侵权人前头的,为自己的车辆投保足额的商业三者险,既能防范自身风险,防患于未然,也能让因意外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与赔偿。
小偷偷走你的摩托车,你
有没有上牌照,是否第一时间报警,如没有牌照,此事与你无关,如有牌照,被偷走了,你没有报警,你肯定受牵连,谁知道你是借给他的,还是他偷走的,谁替你证明呢,有牌照被偷必须第一时间报警,以免后患无穷,当然这是个人认为。
你怎么说的云山雾罩的,小偷把你的摩托车偷走了装死啦,你又是怎么知道的,小偷家又是怎么知道是你的摩托车呢?要是在你家摩托车给砸死了,那你得双赔,你提问的不明白,不好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