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同时在2家公司拿工资而且都申报了个税,违法吗?

1、首先说一下,一个人同时在2家公司拿工资而且都依法申报个税,是允许的,并不违法;

2、注意的是若是你有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别重复扣除了;

3、好多会计问我每个单位都按月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重复扣除是否有影响?郑重的答复你:不影响,年终通过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

4、还有注意的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切记别忘了次年汇算清缴个税。

不违法。

一个人同时从多个单位取得收入,这种情况很正常,只要你有足够的能力胜任工作。所以,这种行为本身是法律允许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两家单位都需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要单位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本身也不存在问题。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个人可以享受的各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可以重复计算享受。

也就是说,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中减除,不允许从两处收入中同时扣除。

2、两处都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基本费用。

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两家支付所得的单位都可以为其扣除每月5000元的基本费用,这一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允许的。有人说,那不是扣重复了吗?没关系。

像这种从两处上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况,在年度终了后,个人所得税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时,年度基本扣除费用总额为六万元。这样,就对预扣预缴的数字进行了调整。个人按汇算清缴后的数字,补(退)税款即可。

3、到底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区分清楚。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综合所得,因此,无论属于哪种性质的所得,对汇算清缴的结果并没有影响。但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两者执行的扣除标准不同,因此,不同性质的所得,对预扣预缴的结果会有影响。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税率。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如果是工资薪金所得,必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顾问等类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签订劳务合同或服务协议等。

一个人在两家公司上班,同时都有工资,而且依法申报个税是允许的并不违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有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同一个专项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只能选择从一处扣除,别重复。而且从两处以上取得的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超过6万的切忌,切忌别忘了次年的汇算清缴个税。

2021-12-05

202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