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2011年转卖,没有过户但签了协议,现在出了事故要担责任吗?

谢邀:

简单的回答一下,车辆卖给对方,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对方出了车祸原车主是要承担责任的(即使签了买卖协议)。所以说自已的车在卖出后一定要即时过户,免受不必要的损失和责任。如果买车方为车子买了保险,原车主经济损失会小很多,也可能没有损失。如果出的车祸属于重特大事故,原车主的经济损失将是很大的,也有可能需要承担部分刑责。如果买车方没有为其车辆购买保险,那么原车主叫做倒了大霉。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不需要原车主承担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车辆是以登记作为物权转移的标志,但是双方买卖后,买卖合同依然成立。车辆交付买受人后,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车辆经营,又不能享受经营收益,因此如果再承担责任,就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相悖。因此,法律已经明确了车辆买卖后没过户,原车主对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未过户的情况下出了事故,一般情况下,原车主对车辆既没有控制权,也没有受益,因此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由新车主承担。特殊情况下,如果原车主有过错,他要在过错程度内承担责任。

例如,原车主明知车辆刹车失灵,但是信誓旦旦车辆没有任何问题,结果因为刹车失灵出了事故,这种情况原车主应当和新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如,无牌无证的拼装车,卖出后发生事故,新旧两个车主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关于侵权责任认定的问题,在生活中比较常见。

第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所有权自2011年转卖交付时已经属于对方了。

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合法使用的情况下,转让机动车交付但未登记,事故责任应当由受让人承担;违法使用的情况下,一句话,谁违法,谁担责。


如有失误,敬请海涵或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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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没有车,我的回答很简单,原车主若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先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完毕。原车主凭处理结果,追诉现事故车主责任,(说不定,还有额外收入)而现事故车主确倾家荡产。交警会避免麻烦选择找现事故车主直接处理,原车主选择配合取证。调侃,不代表任何人,见解,仅供参考。

谢邀!无须承担责任,汽车属于特殊动产,登记并不是公示效力,登记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最商法好像刚刚有个司法解释,你可以上网查一下!这种情况下,属于车辆使用人的责任!

根据物权法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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