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这个学生20年后打老师的案件中如果忽略老师的职业身份,常某该怎么判?

首先,不可否认,现下社会老师与学生之间确实存在妙不可言的关系,尤其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小小涟漪也可能激起千重浪。但本案的重点不仅仅是打人或是学生打老师,单纯的打人如果不构成轻伤,可能不构成犯罪,重点是被告打人还录制并在网络上传播视频、侮辱他人,致使对于老师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虽然当年老师体罚学生做的不对,但这么多年都过去了,打回来虽然很过分,但是没办法,只是录制视频各处传播性质就不一样了,互联网这么发达,社会的舆论很大。造成的情节恶劣,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被告既然打了老师,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站在人情的角度来看,很多人其实是可以理解被告的,当然理解并不代表觉得他做的对,是因为很多人都上学的时候都被体罚过有共鸣。

但是占在法律角度而言,我们是应该站在老师一方的,老师也属于弱势群体,很多学校学生比老师还嚣张,还打不得骂不得,甚至经常会有学生家长打老师。让很多老师过得越来越艰辛。

谁都不容易,为难别人也是在为难自己,希望这1年半的刑罚能让被告改过自新。

关于被告所构成的寻衅滋事罪名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方面

无事生非: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四种行为。

借故生非: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四种行为;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虽事出有因,但不听劝止。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认定为“寻衅滋事”。以异教徒、宗教叛徒为由,随意殴打、追逐、辱骂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此罪。

2.四种寻衅滋事行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3.网络寻衅滋事:利用网络手段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想象竞合: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对被告来说可能一开始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犯罪了,才造成了后续一系列严重的问题,所以大家在工作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多了解一些法律基础常识,别自己犯罪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如果被打的是普通路人,又没有拍什么东东上传,被打的人又无报警,那什么事也没有。法院判的是第二条,打了人,而且是团伙参与,把视频流传,这属于挑战国家法度的范围了,多少有点涉黑。刚好撞到枪口上。

现代社会,人与人是平等的,即人人的生命与尊严是平等的。如被打的对象正在实施犯罪,你制止他打他是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如被打的对象不正在实施违法犯罪,不管是什么人,是教师、护士、医生、公务员还是农民,你打他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致于违法犯罪的轻重,属于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与实施打人行为的情节轻重与影响恶劣程度相关,也与被打的人的身份无关。如同样杀死一个人,视情节可作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犯罪,并同样是杀人犯罪,视杀人情节可判有期、无期、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与被杀的对象无关,即使是你杀的是仇家、或正在服刑的重刑犯,如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也会被重判。张扣扣就是典型的例子。

2022-02-09

202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