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放款之前为何不仔细审核?浙江嘉兴桐乡市的王老板欠债几百万想东山再起,怎么起呢?他打起了银行贷款的主意。他用已经卖给人家的二十几套房子的房产证作抵押,前后两次向银行贷款多达400多万,到最后没钱还了,近日王某被告上了法庭,要吃官司。
导语:
卖掉的房子还能拿来贷款..这位王老板可以说是开了全国先例!以后银行抵押房产会不会要证明这个房产是你的房产没有卖呢?
1、王某今年54岁,开过化工厂,2012年年底又承包了一家土木工程项目,但是这位王老板运气真心不怎样,因为他一接手这家企业就倒闭了。
2、2012年至2013年,王某一共投了52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但是投进去的钱都血本无归,而化工厂的生意也不好,可以说是“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
3、此时王老板已经面临绝境,他想去银行贷款以求东山再起,银行那边要王某拿东西抵押,而王某已经负债累累没啥值钱的东西了。
4、他想到了一个好办法,就是用老婆名下的二十几套房产,其实这些房子已经卖掉了,此时的王某已穷途末路,他就把其中十八套房子的房产证做抵押,向银行借钱。
有了这些房产证、还有购销合同,土地证、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身份证只要是银行要的证件都给他们。
第一笔贷款共计420元顺利的批准了下来。
一个月后,王某又拿出四套,再次贷款73万元。
王某并没有跟银行说清楚房产其实已经卖了,和银行约定的3年还清贷款,但是现在快5年了,也只是还了50万的利息。
结果: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49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法院择日宣判。
本想东山再起,现在却要面临牢狱之灾,全是咎由自取!银行这次算是吃了一个闷亏..以后审查可要注意喽~~
这个案子很有趣。用已售房屋抵押贷款,银行是否有责任。
这要先讨论,用已经卖出的房子的房产证抵押贷款,是否必然构成贷款犯罪?
若借款人不构成贷款犯罪,那么银行则不会有责任。
若借款人构成贷款犯罪,那么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能还会追究信贷人员的刑事责任,如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犯罪共犯等。
那么是否用已经卖出的房子的房产证抵押贷款,是否必然构成贷款犯罪?
其实并不必然。
这要看,房子是否过户,房产证是否属于伪造。
因为,只有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抵押贷款,才是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才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使用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进行抵押,不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明明房产证已经给了对方,怎么还会有真实的房产证?
进行过房产交易的人都知道,过户后,房屋所有权才转移,手里只有产权证明,房屋未过户,毛用都没有。
那么借款人又是如何拿到真实有效的房产证呢?
以房产证丢失为由,向房产部门申请重新补办产权证,因此,如此获取的产权证明为真实有效的。
因此,使用如此获取的产权证明,进行抵押贷款,不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借款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这个问题大家应该比较关心,毕竟购买房屋的一方,自然也就成为了受害者。
借款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若借款人在卖出房屋时,便产生了套取购买者购房款的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借款人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若借款人在卖出房屋后,因其他原因,不想进行过户,后做出这种行为,则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民事责任
借款人的这个行为,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案例佐证
案号: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渝垫检刑不诉[2015]64号不起诉决定书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将自己的房屋,以10.6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何某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何某某支付购房款,吕某乙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交给了何某某。后吕某甲见房屋涨价,以房屋卖便宜为由,要求何某某补几万元购房款未果,便采取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012年1月29日,吕某甲到垫江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以房屋产证丢失为由,重新补办该套房屋房产证。同年5月8日,吕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垫江支行,以房屋装修为由,用重新补办的房屋产权证作担保抵押贷款150000元,后将贷款用于赌博、购买彩票、玩耍等挥霍,至今无法偿还。
不起诉理由
房屋买卖以产权证过户为生效要件,吕某甲与何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因房屋产权未过户,吕某甲有房屋的所有权,仍可以处置房屋。虽采取欺骗的方法重新办理了房产证,但对房屋所有权并没有影响。本案中,吕某甲持本人房屋产权证在银行办理贷款,房屋产权证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重复担保的”情形,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谢谢。
你说的是嘉兴桐乡一老板以22套已售房子作抵押,骗贷493万被公诉,银行是否有责任,你怎么看?
实际上你说的情况并不完全清楚,特别是相关的细节,毕竟银行有没有责任?有多大的责任?是不是内外勾结要通过细节来支撑。
你质疑银行放款之前为何不仔细审核?他用已经卖给人家的二十几套房子的房产证作抵押,前后两次向银行贷款多达400多万,到最后没钱还了,近日王某被告上了法庭,要吃官司。
这里首先有一个问题:银行抵押的并不是房产证。银行与民间融资不同,民间融资经常是以房产证抵押,实际上占有的房产的所有权益;而银行抵押的是房产的他项权利:即主要是拥有处置的权利,这需要到房管部门去登记的。
所以你说的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王某的房子已经卖掉并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只是没有过户办理,那么再质押时,银行的权力是得不到保证的,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会这么做的,除非你所说的情况银行内部人员与之勾结,但是在王某不能还款后,银行的抵押由于没有登记,其权利是无法保障的,法律上这些房产是属于已经登记的人。银行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的。
二是王某的房产虽然卖掉了,但是只是签订了协议,收了销售款,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或者过户手续,从你说的情况看,应该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银行的工作人员不与王某勾结,也查询不了王某有没有把房产卖掉的事实,因为银行只到房管部门查询,如果你的购买没有登记,银行就无法查实。所以,银行这一过程中应该没有过错,有过错的是王某。
你质疑银行放款之前为何不仔细审核?我认为,民间相互的买卖行为银行如何去核实呢?所以,如果你要保证你的合法权益,在买卖过程中及时登记、及时过户才是根本。否则他多卖几家也是有可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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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显然,老王的行为涉嫌了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老王以22套已售房子作抵押,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诈骗银行贷款493万,数额特别巨大,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二、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有责任。
问题中没有给出银行工作人员如何审查贷款文件及如果核实担保财产的,所以,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银行在受理贷款时要对贷款申请及贷款资料进行核实,款项贷出后对资金流向、贷款用途进行跟进确认。如果在这些工作中,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责,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那负责这些工作的人员会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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