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要结合当地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和企业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月23日出台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简单来说,北京地区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另外,北京地区,企业复工日期规定为2月3日(特殊行业除外)。如某企业3月1日才正式复工,2月份员工休假待岗,但按全勤计发工资,则企业有权在复工后,要求员工周末上班,以抵偿2月份20个工作日的休假,这是合法的。
当然了,这需要企业提前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临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疫情防控期间是比较容易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开通了绿色通道,方便企业申请。
合法,是不是就代表合理呢?也未必。
如3月份取消全部周末休假,直接上班31天,这对员工的身心健康肯定是不利的,反过来,也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因此,建议员工可以与公司协商,3月适当给予3-4天休息,4、5月再继续执行这个特殊制度。
按照劳动法规定,一般来说公司是不应该取消的。
但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占用休息日,公司应该按照规定给于员工相应薪资待遇。公司领导应当做好员工思想工作。
如果因疫情影响造成公司存在困难,非常时期,员工也要体谅公司领导,不必斤斤计较。
员工和公司都要互相体谅,毕竟情况特殊。要有共克时艰的精神。这是最值得注意的。
2月份企业应疫情防控需要未能正常开工,员工在此期间处于休假状态的,按照目前省市文件要求,允许企业将员工的带薪年假和福利假来抵消防疫期间员工休假,剩余假期需要和员工协商处理。
从公平原则上讲,2月份员工没上一天班,却领了薪水。复工后,应视情况,来抵消员工多休息的假期,对于不足部分是否可用周末双休抵消,这需要和员工协商,但必须保证员工每周有一天的休息。
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时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