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晚,21岁的小莉(化名)收到了医院詹主任的信息,“这两天就可以过来找我办离职”。
小莉从3月15日开始在成都医大医院风湿科从事治疗室护士职务,到4月7日被解聘时,一个月的试用期时间还没到期。
对于被解聘,小莉认为与她此前拒绝主任邀请她去吃饭有关。她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被解聘时,詹主任曾发信息给她:“给你个忠告做事学习可以慢,但是一定要领会领导并听从领导的指示去做”
这个问题出就出在小莉是在试用期内被以工作能力不合格被解聘的,至于小莉认为她的被解聘是与拒绝了主任邀请她去吃饭有关,并且拿出主任发给她的信息:“给你个忠告!做事学习可以慢,但是一定要领会领导并听从领导的指示去做……”,这个谁是谁非的结论还真的是不好下。
第一:被聘请人员在试用期内如果工作不认真负责,成绩不突出,工作不合格,聘用单位是有权利解除被招聘人员的,这一点应该没有什么争议。
第二:至于詹主任发给小莉的信息:“给你个忠告!做事学习可以慢,但是一定要领会领导并听从领导的指示去做……”,这句话也没有什么毛病,在职场中必须要服从于领导的指挥这是绝对的一个概念,只要在工作时间和范围内领导对员工的要求不是违法犯罪的,也没有侵犯到个人隐私,就是正常的工作行为,人家又没有明讲是因为你拒绝了我的邀请我才解聘你的,这是抓不住人家把柄的。
假如我们把这件事情反向思维一下,也许詹主任在解聘小莉之前发给她的这一信息,是在指出她自身的缺点和对待工作的态度问题,提醒她在今后的工作中不要自以为是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要自由散漫不认真的工作,否则到哪儿都是同样的结局。
由此这中间到底存在着什么问题,当事人心里是最清楚的。
首先如果小莉觉得自己被单位解聘是詹主任出于报复她的结果,而实际上她的工作态度是积极的、认真的、是任劳任怨的,并且也能够胜任护士的工作,那么她完全可以拿出证明自己实力的案例来加以证明,而不是凭借自己的猜想来让大家讨论。
其次,医院除了具体的科室之外还有院方的各级机构,招聘员工和解聘员工的事情也只有人事、组织部门才有权利决定,并不是由那一个具体的科室主任自由作主说了就算的。所以小莉如果觉得自己是被冤枉的,完全有理由可以向院方的人事和组织部门提起申诉,请他们出面调查解决此事。
主要要搞清楚当事主任约吃饭是团建吃饭 还是医院没有关系的饭局,这两种情况。
如果是团建吃饭,这个护士在其他同事都有空参与吃饭,这个护士总是推却,说明一个问题:缺少团队精神!
如何是和医院没有多少关系的饭局,当事主任不得勉强这个护士去参与,只要这个护士本职工作能过过好,一分为二的对待这个护士,不能拿不听当事主任的话为理由或者是当事主任滥用工作权利。
这种情况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往往这个护士的这种情况在每个单位都有可能存在,也请每个领导正面面对自己的权利,不要徇私,公正的对待每个员工,让员工有自己的合理诉求,最主要是自愿!
至于解聘是因为能力不够,而不是因为这个老板有问题,我觉得本身就是一个问题,作为一个企业的领导,想去对员工有各种的解释作为解除合约的理由。如果是一开始就说他的能力不够,我认为是正常的,但是在潜规则没得到实现以后,再说他的能力不够,我认为这个本身就是这个老板的错。这种解释也难以服众,应该调查一下这个所谓的领导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