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那么法院就有强制执行的权利。该案中,被执行人虽然无法找到,但是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那么法院有权在被执行人不到场的情况下依法执行。说的简单些,既然已经查封车辆,那么法院就有权进行拍卖,如果无法拍卖的,应该将该车辆交给申请人保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当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最难过的就是,既找不到被执行人,也没有财产可以执行,那么法院只能暂时中止执行,待情况允许后恢复执行。该案中,既然已经扣押财产,那么不影响法院展开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