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欲霸占舅母且行凶,舅舅将其打死无罪,属正当防卫
这个外甥在村里就是个无恶不作的混混,欺男霸女,很有民惯。
舅母是长辈,本应尊重,这个外甥淫欲熏心,胆大包天,竟在表妹在场的情况下,硬拉舅母欲发生关系,这是十恶不赦的乱伦。
舅舅早就对外甥不齿行径有所耳闻,这回遇到,看到外甥简直就是畜牲,对自已是奇耻大辱。面对外甥的威逼,行凶,与其撕打,将外甥打死,我认为这是正当防卫。我国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7月1日制定的,《刑法》就有"正当防卫"的规定,舅舅是为了使舅母免遭外甥的性侵,而制止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外甥虽然造成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属不属于过激杀人呢,我认为也不属于。过激杀人是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这位舅舅不懂法,以为杀人就得偿命,"畏罪潜逃"20余年。实际上他并没犯罪,并未犯杀人罪。他的行为在村里叫为民除害。那个外甥,不被舅舅"正当防卫"打死,还不知祸害多少良家女子,干出多少伤天害理的事呢。
"舅舅潜逃20年落网",是否追诉他的刑事责任?可能以涉嫌"故意杀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公诉到审判机关。在公开审判时,公诉人与律师担任辩护人,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后法院有可能对"舅舅"宣佈无罪释放。
我的观点是正当防卫。放在20年前,是否正当防卫会存在争议。现在,法治文明一直进步,有指导性案例可循,有法可依。事件中的舅舅做的事情是面对严重生命风险性的正进行时,而且有旁观者(非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所以我持这个观点。
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是张三丰,功夫到达点到即止的境界。哪怕施害者再迫害,还可以点到即止。面对无法预料的生命危险风险性,我们应该正当防卫,享受法律的保护。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一些相关的争议案件也都在这个争议点争议。
二、关于这个案件的正当防卫因素
1.起因条件。在警方当年的《立案信息报告表》中也称,事发当晚,外甥沈某拽其舅母,要求“到树林发生性关系”,被拒后,双方发生争执。又据在场的邻居李某讲,只看到外甥沈某从屋里找出一把长约20公分的锓刀,一手拿着刀,一手拉着舅母曹某的脚脖子往地上拽,并用刀对着她的心口窝(当时没有刺,这不代表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后被邻居李某抢下了锓刀),外甥又开始往下拽舅母的上衣。舅母曹某的右肩膀露了出来,前胸部也露了出来。这是不法侵害现实的存在。
2.主观条件。据案件资料显示,警方经依法侦查查明,2000年6月22日晚,舅舅李某卖完菜回家,发现外甥沈某与其妻子曹某撕扯,以当时妻子的状况,又因外甥沈某经常欺负其家人,并威胁杀死其家人,舅舅李某才动手,这个具有防卫意识。
3.时间条件。当时发生的情况并没有出现间断的情况,都是连续性的行为。舅舅李某为了防卫与外甥沈某发生厮打,从屋内厮打到院内,李某顺手操起一根木棒朝沈洪友头部打了一下,将沈某打倒在地,沈某从地上起来打李万才,又被李某用木棒击中头部,沈某再次倒地,李某用木棒朝沈洪友头部及身上打了数下后,将木棒扔在院内后潜逃,沈某于次日早上在医院死亡。整个过程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并没有停顿一段时间。
4. 对象条件。舅舅李某阻止的是不侵害人外甥沈某的行为继续发生。符合针对不侵害人的防卫的对象条件。
5.没有超过必要防卫限度。舅舅李某面对妻子上衣被扯,已露胸部(受害者与证人邻居口供是一致的,证明当时的一个紧急状况)进行防卫,外甥沈某又是一个具有极度危险性的人(之前有过强奸舅母,放火,半夜扔石,并扬言杀害受害者一家),这个是存在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性。李某当时是不确认外甥是否己死亡而外逃,说明潜意识是没有致他人死亡的想法。从事件的紧急性和严重危害性来讲,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三、一些相似案例
1.例如,涞源“反杀案”。
2018年7月11日晚,王某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墙进入小菲父亲王新元家,与一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冲突期间,王某使用甩棍、水果刀致小菲腹部、小菲母亲赵印芝手部、父亲王新元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小菲用家中菜刀的背部击打王某背部、王新元使用木棍、铁锹击打王某,并使用菜刀劈砍王某头颈部,王某倒地后,赵印芝使用菜刀劈砍王某头颈部,王某颈部受伤严重死亡。2018年8月18日,王新元、赵印芝被涞源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2019年3月3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涞源反杀案”最新通报称,案中女生父母王新元、赵印芝属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2019年4月3日,当事人王新元夫妇决定放弃国家赔偿的申请。
2.于海明案。
这个案网上关注度很高,还有一个梗,“社会我龙哥,”。事件过程: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最后判定正当防卫。
除了以上两个,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案例,例如今年的一男同学为女朋友遭遇猥亵,期间有时间停顿,为防止猥亵者逃跑去追赶,导致猥亵者伤残,本已拘留,后无罪释放。这事关注度挺高。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印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重点如下: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2.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这是法治文明的一大进步,让我们面对凶残暴徒时有法可依,有指导性案例可循。
以上是我的观点的论证。至于判决是否正当防卫,由法官来判。法官有更专业的职业素养,一定能公正判决。
我们每个人面对不法侵害时,做不到点到即止,时间的紧急性,也不允许三思后行。希望不能把不法侵害者的过错,让遵纪守法者来承担“不法侵害者自食其果”的责任。
相信法治文明会越来越好。
这个案件目前在互联网上“炒”的很火,但是具体的案件细节也只能通过互联网来获知,我个人觉得最终结果还应该以司法机关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但是,如果这个案件的细节真的像互联网上描述的那样【死者沈洪友经常欺负李万才家,而且还涉嫌强奸。案发生时,沈洪友正在殴打李万才的妻子,那么被李万才撞见后,才被击倒并死亡的】。那么该案应该属于属于法定的“凶手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李万才的还击行为就应该属于正当防卫,而且不属于防卫过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该案的时间跨度虽然很长,有些证据核实确实有困难,但是别忘了现场还有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老聋头”,是可以证明案发的经过的。
综合以上因素,我个人觉得如果案件经过与互联网上描述的情形一致,那么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明显存在瑕疵。
但是最终真相究竟是什么,还需要司法机关去认定,广大网友在关注该案的同时,也应该保持理智的心态,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