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将在23日再度开庭审理?

3月23日上午,浙江省高级法院将在省女子监狱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浙江法院公开网上的“(2018)浙刑更70号”公告显示,省高院将在当天9点30分公开审理此案。

东阳"亿万富姐"吴英又到减刑窗口期 最晚或62岁前出狱。是喜是悲?众说纷纭。

说起吴英案,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曾经的“本色集团”更是让东阳人记忆犹新,出生在1981年的吴英,原为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3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9年10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时间过的很快,转眼之间,吴英已经在监狱待了11个年头了,从一个黄花大姑娘变成了中年妇女。而其父亲这十年来一直在为她来回奔波。

坊间也是传闻四起,有人说是因为吴英太过高调招摇,依稀记得当时她还买了好几辆豪车,不乏有法拉利跑车。以及当时她的本色帝国发展过于迅速,东阳城里到处都是本色集团的广告,尤其是在当时的迎宾大道,硕大的一排广告牌都是本色集团的广告,当时很多人都冲着本色集团公司而选择跳槽,同时本色集团也侵害了某些人的利益。

在吴英上诉后,浙江省高院于2012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院复核。 最高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院重新审判

在2014年减至为无期徒刑后,如今“)”已服刑3年,又到减刑窗口期。多名刑事律师表示,吴英有望被减刑至有期徒刑,今年37岁。最晚将在62岁前出狱。

一、吴英案流程

二、吴英案简介

三、2018年3月23日再度开庭审理

四、吴英案折射我国企业入刑“轻松”

吴英案流程

2009年4月16日上午,“东阳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吴英涉嫌集资诈骗达3.89亿元。

1999年吴英从技校中途辍学后在当地一家美容店当学徒

2005年与丈夫在东阳区共同经营理发休闲屋、美容美体中心

2006年下半年,吴英以一亿元注册资金先后创办了“本色集团”的八家公司,其行业涉及酒店、商贸、建材、婚庆、广告、物流、网络等。

2007年3月被刑事拘留37天后,涉嫌犯罪,16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9年4月16日,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吴英集资诈骗罪人民币达3.89亿元。

吴英案简介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吴英案的情况,2005年起,吴英以合伙和投资为名高利息集资,就是我们常说的高利贷,本色集团成立时,已负债1400万元,为偿债,又借贷,为能继续集资,吴英用集资款注册了多家本色系公司,成立后大都为实际经营或经营亏损。吴英采取虚假宣传,假冒公司实力雄厚,以高利息为诱,找多人集资借贷,讲借款用于偿债付息,公司运营和个人挥霍。这不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吗,这么高额的利润回报率,不就是类似于庞氏骗局吗?(但实际这并非我的观点,请继续往下阅读)

2018年3月23日吴英案再度开审

2009年10月,浙江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吴英不服上诉,浙江省高院于2012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认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发回重审。

2012年5月,浙江省高院重审后宣判吴英判处死缓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审理吴英减刑案,死缓改无期。

如今2018年3月又到了减刑窗口期,吴英服刑表现良好,有望减刑至有期徒刑。

吴英案折射现状

我想,如果我的专业不是经济法,可能我会认为国家判处吴英死刑是正确的!因为吴英是在进行民间借贷,大家可能需要明白一个问题,就是民间借贷为何会入刑?因为民间借贷不仅仅涉及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问题,老百姓更关注的是老百姓自己的钱去哪儿了?怎么办?

因此,当出现民间借贷后又无法偿还的状态时,那些借出家底的老百姓可能会就此破产,造成一大批家庭的破损,社会不稳定是一定的,国家理应禁止这样的事情发生。老百姓把怒气发泄到本身就进行民间集资的人身上,也无可厚非,老百姓支持死刑,因为部分百姓家庭家破人亡,为何不执行死刑?没错,如果我的专业不是经济法,我也支持!

现在我是一名学习经济法的老百姓,我不仅要关心老百姓我自己,我还要关心那些民营中小企业,因为我们不能一来就对立老百姓和民营企业,我们想要追回我们的投资,就应该允许民营企业的运营。

就吴英案我们发现实际上刑法介入民间借贷融资行为的准入门槛是极低的,只要符合我们刚刚看到的,吴英怎么进去的,就能知道。民营企业只要未经政府批准向不特定人,设置包括通过亲友再向不特定人筹集资金,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如果现在你再将非法集资款项不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挥霍,或者明知企业经营陷入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就可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此,检察院指控你为集资诈骗罪已是符合刑法要件。

刑法一旦介入,公司必然宣告破产,所借债款想要追回,难上加难。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方向在哪儿?国家一面支持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一面入刑又如此“轻松”。这让中小型企业在银行不愿意借贷的情况下如何应对公司危机和财务危机的问题只有选择以民间融资解决。

实际上公司在遇到财务危机的时候要么民间融资后经营成功,还本付息,扩大生产规模,很好,这不入刑。但距离另一个极端只有一步之遥,公司经营失败,仍然亏损,不敢解散清算,继续民间融资,失败,无力偿还,陷入高利贷,明知无法偿还仍借贷,入刑。

但还好,吴英案深远影响,2010年11月最高法出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其中有一点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解释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随后又继续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应该妥善处理民间借贷问题,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

再次,我想向读者抛出两个关键性问题:

一、吴英的行为是否向不特定人集资

吴英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她向亲友集资,并通过亲友向不特定人集资(当然这是在没有出台我刚刚提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时候的问题,由于出台解释,下面我提一下,在向亲友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也就是说,本身已经承认通过亲友向不特定人集资属于非法)

二、吴英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

吴英的特殊性在于她的冒险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奈借贷高利贷又无法偿还最终导致认定欺诈。但正如我前文所说,真的就属于欺诈了吗?本身企业也没有选择,无可奈何,两难境地。

至少我们能从中看出两点问题:一、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二、高利贷盛行

第一点我之前已经提出,第二点我们可以从震怒全国的于欢案窥见一二,由于不属于本文范围,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研读于欢案的相关信息。

其实文章的最后我想说法律考虑的不仅是人民,还有社会正义与法律哲学,我们一方面不要希望于法律搭建如同数学一样的规范性,这无异于使法律成为文字游戏;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要希望于把法律当成以德服人的哲学游戏,这也无异于自毁长城。

贴一句法律人的圣经名言:人们越是尊重法律以外的事物,他们留给法律本身的尊重就越少。——贝卡利亚

2022-03-12

202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