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20多刀刺死滴滴司机 为什么检察院不建议死刑立即执行?
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杀害无辜,且当庭拒不道歉,为什么检察院不建议对杨佰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两个原因,一是投案自首,二是限制行为能力。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捅杀滴滴司机的大学生:公诉人当庭指其“作案动机极其荒唐”】19岁的杨佰淇是湖南某技术学院大一学生。2019年3月22日深夜,在一辆滴滴网约车内,他持匕首向司机捅刺20多刀致其死亡。鉴定报告显示,杨佰淇被诊断患抑郁症,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此次庭审披露了杨佰淇的作案动机——因厌世想自杀,却没勇气对自己下手,便想杀一个人来“壮胆”。“他的作案动机极其荒唐。”公诉人当庭指出,杨佰淇故意杀人的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建议对杨佰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