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是在所难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驾驶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相关条例可以看出,当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现交通事故,需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除此以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现交通状况,造成自身伤害,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是主体责任人。
以上是法律上的责任划分范畴。然而笔者身边人的亲身经历并非如此。
我闺蜜的公公是某一线城市的公交车车司机,从业十几年,原本再过两三年就可以退休了,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去年一起交通事故直接断送了十几年来的努力。最后,用人单位赔了钱,驾驶员除了赔付个人的赔偿金以外还要服刑。实际案例中,驾驶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其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交车有保险,法律上亦划清了责任范畴,驾驶途中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价部分用人单位承担。但是这也要取决于当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用人单位有一万元免责的协约是不合理的,但是实际情况中却是真实存在的。
不合理。司机在公交公司上班,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劳动合同就得遵守劳动法,公司要给员工上保险,期中有意外险,出了险,是可以申请理赔的。并没有一万免赔额之说。
首先强调一下我的观点,人在公司就要遵守公司的规定。这个没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既然选择公司,那就要遵守公司的规定。
但是咱们可以跳出这个层面来分析这个问题,公司规定出了事故,一万元以内要求员工负责,这个本身从法律上讲是有,有争议的。首先,他作为一个公共交通工具,她必须具备完善商业保险,所以出了交通事故的话,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这个损失。但是作为一个公司有这场规定,他可能是出于自身管理的需要,为了对司机有更多的约束,包括提醒司机要专心驾驶,安全驾驶。其是此规定,对于公司未来的管理和发展是有帮助的,如果公交司机都能够专心驾驶,小心驾驶,避免交通事故,这是公司所希望看到的结果。也是公司立这条规定所希望达到的这目的。所以公交司机既然选择了公交这个职业,就要遵守司机最基本的道德,还要遵守公司的规定。因为必定只有公司效益好了,司机的收入才会提高,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