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步,法律在完善,视听资料手机,监控,录音笔,微信,qq都是日常生活发生交流,作为证据使用是方便可行。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法律机器人智能解答问题,节省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大量时间,不久会像银行柜台机取代人工服务,科技代替落后的人工办案,瑕疵案冤假错案会受到遏制。
我认为电子证据可以成为打官司使用的证据,这里面有弊也有利。
电子证据有利的方面
当电子证据可以当做在官司里可以采纳为证据时,如果您在微信被诈骗了,你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成为了最有力的证据。现在互联网电信诈骗越来越多,国家也一直在打击这方面的违法犯罪。所以,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的话,对个人是非常的有利。
电子证据有弊的方面
对于电子证据来说,不论是数字形式还是模拟形式,由于它是保存在可擦写的数据记录介质上,如磁带、磁盘、可擦写光盘等等,在其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并很容易因为使用中的误操作而被破坏。比如在播放录音时误按录音键、在查看电子邮件时误按删除键等等。除了误操作导致的破坏,人为破坏也十分容易,产生它的人或其他接触它的人都有可能随时、随地、随意地对其进行编辑、修改,使其面目全非,甚至不留任何痕迹地予以删除,使其消失。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导致了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难度,也成为部分学者和立法机构将其作为间接证据的一大动因。
总结
当前,电子技术已广泛深入了人们的生活,各国电子证据立法也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在此情形下我国完全有条件也有必要通过立法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在立法上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定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