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学生因厌世刺死滴滴司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死缓,如何看待这一判决?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9月24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湖南常德“大一学生因厌世刺死滴滴司机”案在汉寿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杨佰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3月23日23时40分,常德滴滴司机陈红将乘客杨佰淇送达常南汽车总站附近,杨佰淇趁陈红不备,用网购匕首连刺20余刀致其死亡。案发前,19岁的杨佰淇是湖南某技术学院大一学生。同年4月28日,常德警方出具精神鉴定意见书称,嫌犯有抑郁症,属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事发48天后,2019年5月9日,杨佰淇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此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大一学生因厌世刺死滴滴司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死缓

备受关注的湖南大学生杨佰淇因厌世刺死滴滴司机一审判决被告人死缓。看到这个判决既心酸又无奈。

一个家庭的顶梁柱没了,年迈的母亲因为儿子的失去,而哭坏了双眼,年仅五岁的孩子失去了他最爱的父亲,孩子的一声:“妈妈,我会比爸爸更爱你,”让人瞬间落泪。

凶手向受害人连刺二十多刀,直到受害人不能反抗才逃离现场,多么的残忍和血腥。

按照法律故意杀人本应判死罪的,然而一张抑郁症鉴定书却成了他暂时的免死金牌,两年后又会怎样呢?他会不会被执行死刑,这或许还是个未知数,又或许大家都心知肚明吧。

难道真的让那张抑郁症鉴定书成为他的护身符吗?难道他的厌世就是随意扼杀无辜生命的理由吗?如果是这样法律又该给那个无辜的生命一个什么交待?又该给那个已经破碎了的家庭一个什么样的交待?

真心的希望他那份抑郁症鉴定书没有虚假的成分,希望法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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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比较合理,之所以不是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这个凶手,一个大一学生行凶前患有抑郁症。当时也在治疗的期间,属于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这种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

有人可能会问,那么这种人既然不能负全部责任,为什么还要让他出来呢?为什么不限制他的自由,不要危害社会呢?是的,如果是够级别的精神类疾病,是要限制自由的,也就是我们知道的,要强制治疗,在公安机关下属的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这个学生不够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间歇性的犯病。是药物和一般治疗可以控制的。也就是有这个病的治疗证明,才适用缓刑,缓刑是缓刑,可是限制减刑。也就是说,比起其他死缓减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这种限制缓刑不能低于二十五年。说白了,就是死缓到期之后,他要转为有期徒刑的时候,不能低于二十五年。

我不知道监狱能不能治好这个人的抑郁症。总之,他不仅是害了自己,还害了人家幸福的滴滴司机一家人。这个40多岁的滴滴司机,是一个家庭的支柱。是一个好丈夫,也是一个好父亲。最主要的是,人家根本就没有惹他。完全是冤死的。

这个大一学生,是因为患病,所以想要自杀。我不明白的是,他从大学宿舍里出来自杀,怀里揣了一把刀,在网吧待了几个小时之后。却决定要先杀一个人,看看自己有没有自杀的胆量。这很让人诧异,你都决定自杀了,为什么还要用杀人来壮胆呢?我看他不仅是抑郁,还弱智。

但无论如何,这种杀人的方式,都太残忍了。二话没说,直接用刀捅了人家司机二十多刀。这种行为要是不严加惩处,太对不起我们的法制了。而且,他的家人也没有诚意,通过警察给了死者家属5万的丧葬费,就没有再去处理后事。也没有看望过受害者的家属。

目前,受害者家属正在商量上诉的事情,我觉得,上诉的结果,就应该改为死刑立即执行。这样才会使正义得到伸张。让死者可以安息。

此事件因为被告人系高校大一学生又是抑郁症患者,因此在案发后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今天,在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因为量刑方面的原因,案件又一次引起了各方的热议。下面我就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以及一些值得注意的信息:

首先,要更正一点,法院最终判的是不止是死缓,而是死刑缓期两年加限制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这种情况是只有重大立功才成立)。

也就是说,只要被告在监狱里没有什么重大立功表现,他至少需要在监狱里待上27年才能被释放,从量刑来看,这是是仅次于死刑的比较重判罚了。

其次,重判不意味就一定是合理的判罚。

即使是中度甚至是重度抑郁症患者,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也不可能,更没有理由做出伤害一个陌生且无辜的人的举动。此案中的被告人,他的行为更符合一个反社会人格者的特征。其实,抑郁症也好,其他精神疾病也罢,都不应该成为犯罪分子减免处罚的保护伞,更不应该是一块免死金牌。我认为检察院应该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并且继续查明真相,想办法证明被告人的抑郁症与案件并无直接关联。

第三,媒体在报道中刻意提到“大一学生”和“厌世”等词汇,完全是为了增加流量而在扰乱读者视听。

被告人的身份不仅是一名大一学生,更是一个已经年满19岁的成年人,是具备行为能力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智力正常的成年男子。更关键的是,这个媒体口中所谓的“厌世”的人,不仅到最后没有失去自己的生命,反而以如此残酷的方式剥夺了他人无辜的生命,实在是不知道这个所谓的“厌世”说法是从何而来?

综上,这期案件性质极其恶劣,我认为根据现有的信息描述,如果不对嫌疑人处以极刑,不足以平民愤,也是不合理的判罚。个别媒体也应该好好反省反省了,为了流量强行增加矛盾点,这种行为要不得。

有精神类病史的犯罪嫌疑人量刑要分情况,看民意。

此案的情况就是,该大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杀人壮胆,事前买凶器,网约车,有目的,有计划,这样的行为完全是正常人的主观支配下进行的,即便是抑郁,也不应当是杀人的借口和开脱刑罚的依据。

据统计,2020年中国有9500万人的抑郁病患者,全球有3亿多人患此病,沉默、抗拒、消极、有自杀倾向是主要的症状。但也只是自杀,而不是杀人!假如都有杀人的倾向,这个社会该有多乱,假如杀人后都开具精神鉴定,对受害人又有多么不公平。

此案中,杨某为自杀而杀人,结果呢?20多刀造成他人死亡,自己屁事没有,自己不敢自杀,非不敢,而是不想!你自己厌世,就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哪样的道理?

一个心存死志的人,又怎能在一两句的劝说下自首?是希望法律来判他死刑,借他人之手完成自己的愿望?那又何必再搞什么精神鉴定?这个鉴定有没有水分?背后有没有人为操作?

死缓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相信法律,但这两年中变数太多,立功了怎么办?病情严重了怎么办?能不能保外就医?会不会出现人为因素?不是没有前例!假如很多年后杨某服刑出来了,受害人家属仅仅获得几万元的补偿,何以服众?何以彰显公平与正义?

杀人偿命,千古道理!事实如此,民意如此,何况审判的结果对后来的案例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慎用死刑,不是不用死刑,还需斟酌!

常德男子杨某淇,本市高校读大一。感觉生活冇得味,产生厌世的心理。意欲自己走绝路,花钱买来锋利匕。可是临阵又害怕,举刀双手颤兮兮,生怕刺破一点皮,更怕自己命归西。

为了克服胆子细,杨某居然出稀奇,要找他人来练胆,于是网约喊滴滴。四十三岁陈某某,开车来载杨某淇。风驰电掣到目的,就要杨某付米米,半点没往坏处想,自己生命即将息。

杨某突然抽出匕,猛力捅向陈司机,随后抽出又再捅,接连不断二十几。可怜陈某鲜血涌,半点没有力还击。很快脚蹬眼睛闭,只有出气没进气。至死陈某不明白,杨某为啥杀自己。

杨某事后掏手机,投案自首被抓起。警方先是鉴定做,杨某神经有问题。患有严重忧郁症,属于限制责任力。法院于是依律判,杨某死缓不枪毙。也就相当是无期,表现若好可减的。

陈某家属不同意,重新鉴定请求提,不想陈某无辜死,指望杨某把命抵。认为血债血来偿,才有公平与正义。法院目前也受理,正在着手此事宜。不久应会有结果,是非曲直告诉你。

此事依我个人看,杨某多半有问题,不过我就想不透,为何他不去杀鸡,偏偏要用人来试,而且还是喊滴滴。分明就是看不起,自认对方可以欺。再说一刀还不止,一连捅刀二十几。摆明就是杀死你,歹毒如狼真可以。应当以命来抵命,送他九泉去归西。个人意见仅参考,不喜勿喷讲道理。生命平等要谨记,谁也不能作垫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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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