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不动产,且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分两年的形式进行抵扣。第一年抵扣该不动产进项的60%,第二年允许抵扣剩下的40%。
如何计算抵扣
不妨以举例说明。某公司2018年5月购买一办公场地220万,已经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别计算第一年和第二年允许抵扣的的进项税。
进项税=220/(1+10%)*10%=20W
第一年允许抵扣部分=20*60%=12w,因该公司从5月份取得的抵扣凭证,可以从5月份开始抵扣这60%的部分,即12W。
第二年允许抵扣的部分=20*40%=8W,这一部分可以在第十三个月开始抵扣,即明年的4月份。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至下期再抵。
如何填写申报表
首先填写附表五。继续使用上述例子,第二列填写本其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20W,第三列填写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12w,第六列填写期末待抵扣进项税8W。
其次是附表二。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填1,金额填不含税购买价200W,税额填20w。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扣税凭证份数填1,金额税额与上面相同。本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8w。
第二年填写比照第一年把剩余40%填入附表二与附表五,如下图。
注:抱歉,实在没找到合适的图,也没找到空白表,金额与例子里的不一致。只要理解填写方法即可。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在下方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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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问题我用实例来解答吧,便于理解和操作: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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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实例:2016年5月28日,某公司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经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00万元。则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该5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一、2016年6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500万元×60%=300万元
该300万元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500万元×40%=200万元
该20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3、申报方法如下:
二、2017年7月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该20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已经到了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该200万元应从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申报方法如下: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到你,更多问题请关注交流讨论,谢谢!
问题一
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综上,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二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应如何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三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 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证券期货领域中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